公益劝募条例草案内容摘要:

長為一年。 捐款專戶之設置 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  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勸募方式之限制 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  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勸募。 勸募活動如何昭至公信 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  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 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勸募活動必要支出之規定  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 ) 勸募活動期滿之作業程序  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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