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资本变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公司并购公司分立内容摘要:

职工保护 第 18条第 3款原则性规定 (二)公司合并 概念 暨南大学 朱羿锟 合并程序 ( 1)合并协议 ( 2)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惟简易合并,董事会决议即可 我国无简易合并的规定 ( 3)债权人异议 ( 4)登记:公告日起 45日后办理 ( 5)效果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暨南大学 朱羿锟 引例 10- 1:回收公司应承继再生公司的债务 1993年 11月 16日信托公司与再生公司订立借贷合同,再生公司向信托公司协款 100万,期限 6个月,月息 %,逾期罚息 20%。 物贸中心为再生公司提供保证,再生公司也以其资产作抵押。 1994年 3月 7日,再生公司再次向信托公司借款 100万,机电公司提供保证,再生以其资产作抵押。 两次贷款逾期后,再生支付利息 121731元,回收公司为其付息 5万,均为首笔借款利息,第二笔借款利息分文未付。 信托公司多次催款无果。 1995年 11月 10日,回收公司与再生公司订立兼并合同,再生公司自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下达起丧失法人资格。 暨南大学 朱羿锟 自兼并之日起由回收公司接受再生公司的人、财、物、债权和债务。 湖南省计委和经贸委批复同意该兼并。 1995年 12月 7日,回收公司向信托公司提出政策性的被兼并企业贷款免停、减息挂帐的申请,认为回收公司通过承担债务方式兼并再生公司,要求给予免息、停息,并承诺 5年内还清本息。 信托公司则认为,其本身不是专业银行,没有该政策,不予同意。 此后,回收公司即以尚未兼并再生公司为由,拒绝承担再生公司的债务,理由是再生公司并未注销。 至诉讼时,再生一直未注销。 信托公司则认为,兼并已成事实,回收公司应承担再生的债务,保证人物贸中心和机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暨南大学 朱羿锟 1996年 3月 26日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本息 260万。 一审法院: 兼并已经生效,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不影响兼并的效力。 于是判决回收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回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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