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诚信及社会责任内容摘要:

然如此,國際組織仍嘗詴盡量就其內涵具體化,以期能在較廣泛的程度上取得共識而使其內容標準化。 而企業社會責任在英美用語上常與「企業公民責任」( Corporate Citizenship, 簡稱 CC)等同視之,但在歐陸則人們一致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超出「企業公民責任」的範圍,故其內容較為廣泛。 20 企業社會責任  聯合國全球盟約 人權部份 ,支持並尊重國際人權 勞工部份 ,並有效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力 環境部份 反貪腐部份 ,包含敲詐及賄賂 21 企業社會責任  在歐陸廣被接受的企業社會責任定義係依據歐盟執委會於 2020年發表的綠皮書中所下的定義。 綠皮書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大多被定義為 「其作為企業基礎的理念,使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將社會利益及環境利益融入其企業活動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關係中。 」 依綠皮書定義,企業社會責任具有三個要素,分別為「自願性」、「社會利益及環境利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 而就「社會利益」及「環境利益」,若再加上企業追求獲利的「經濟利益」,則此三種利益即構成「永續發展」的三大基石。 故 就綠皮書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其係指企業乃超越法律出於自願下,在其各自經營活動上,對環境影響具重要性之議題(環保)、到跟勞工關係(工作)及具重要關係之請求團體(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上,進行負責任的行為。 22 歐盟綠皮書企業社會責任定義以如下圖表呈現: 23 企業社會責任 三柱方針 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 自願性 經濟 環境 社會 企業社會責任 (一)自願性 企業若是基於法令規範的要求而從事符合社會責任的行為,則即使該行為會損及企業獲利極大化,仍是須守法而為,只不過此等行為在本質上即缺乏自願性。 此種行為雖缺乏自願性,但仍是屬於企業社會責任的一環,即是將某些符合社會公益的任務,例如環境保護、工作保障、產品安全等任務,藉由國家法令來強制要求企業履行,而屬於法令規範內的企業社會責任,但依歐盟綠皮書的定義,則是期待企業能更進一步超越法律來自願承擔社會責任。 24 企業社會責任 Q:企業出於自願進行負責任之行為的動機,是利他主義或追求經濟目的。 Q:企業經營者是否可以出於「自願」,使用公司資產從事社會公益行為,且該行為與股東獲利極大化的目標不一致。 25 企業社會責任 (二)三柱方針  歐盟綠皮書在提到社會利益及環境利益時,經常一併提到經濟,而構成所謂三柱方針。  三柱方針依綠皮書定義,係指一種理念,來自於企業在整體運作上應加以衡量,其行為對經濟繁榮、環境品質及社會成本有何貢獻。  論及企業社會責任上位概念的永續發展,同樣會兼顧這三種面向(即經濟、生態及社會)。 經濟面向:指致力於就現有資源得以長期獲利。 生態面向:指不但就現有的自然資源應廣泛加以維護,而且更應進一步去創造生態上的條件來確保人類長期的生存。 社會面向:指分配公平性的問題,亦即關於分配之機會與資源的問題,對此不能僅限於就單一國家來觀察,尤其應針對第一及第三世界的分配衝突來加以考量,以使現在及未來世代的基本需求能被滿足。 26 企業社會責任 (三)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  利害關係人係指個人、團體或組織,其影響企業經營活動或被企業經營活動所影響者。  利害關係人可分為內部利害關係人,如企業員工,及外部利害關係人,如客戶、供應商、持分所有人、投資人、地方團體等。 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架構中,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係特別重要,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之對象必涉及到這些人。 27 企業社會責任  不同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對企業的要求有所不同,例如: *自有資金提供者(股東)的要求是公司價值的提升與投入資金的獲利; *他人資金提供者(如貸款銀行)的要求是貸款資金的清償與生息; *企業職工的要求係合理的薪津、工作條件與職場安全; *經理人的要求是報酬、權力、影響力以及聲譽; *客戶的要求是有利的價格及符合品質的產品; *供應商的要求是可靠的付款以及與企業的長期供應關係; *企業所在地居民的要求是企業運作不要妨礙其生活品質; *環保團體的要求是企業應友善愛護環境; *社會大眾的要求是企業應繳稅、遵守法令、投入社會公益活動等。 28 企業社會責任  德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 (一)官方的支持  德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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