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析内容摘要:

真实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 , 它是指除税法规定企业未实际发生可以扣除的外 , 如加计扣除费用 ( 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50%, 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100%) , 其他任何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 例如:企业为职工提取的离职补偿费 , 通过 “ 预提费用 ” 科目核算 , 因其未实际发生 , 不符合真实性原则 , 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性: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例如:企业职工个人发生的支出 , 因其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 , 不符合相关性原则 , 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合理性: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当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 提示: 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 权责发生制: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当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例如:某企业于 2020年补提 2020年的固定资产折旧,在企业作出专项申报 和说明后,应当作为2020年的费用在税前扣除。 配比: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 , 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例如:某企业于 2020年 6月销售 100件甲产品 ,那么 , 这 100件甲产品的销售成本也应当在 2020年 6月结转扣除。 确定性: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 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例如: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 确认的预计负债 , 因其金额是人为估计的 ,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 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在税前扣除。 提示: 收益性支出一次性扣除 , 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 、 费用 ,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 、 费用的有效凭证 , 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 , 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 , 应补充提供该成本 、 费用的有效凭证 , 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 、 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 , 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 ,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 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年。 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 , 不足抵扣的 , 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三 、 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 ) 相同业务的会计处理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 , 否则 , 会造成收入变动率 、 成本变动率 、 费用变动率比对时出现异常。 如:工资薪金的账务处理。 ( 二 ) 兜底项目应尽量少填 , 否则 , 系统可能出现预警。 ( 三 ) 认真梳理申报表间的勾稽关系 , 勾稽关系出现错误 , 系统将会进行风险提示。 举例如下: 《 企业基础信息表 》 ( 104从业人数 ) 、 ( 105资产总额 ) 、 ( 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与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 A107040) 第 1行。 ( 小型微利企业 )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 A102020) “营业外支出 ” 第 1 1 1 2 25行与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A105090) 第 14行第 2列 “ 税收金额 ”。 ( 资产损失 ) 《 企业基础信息表 》 ( 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与 《 资产折旧 、 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80) 第 27行第 7列。 ( 加速折旧 ) 《 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 A100000)第 9行 “ 投资收益 ” 与 《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 A107010)第 3行第 1列。 (投资收益) 《 期间费用明细表 》 ( A104000)第 4行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 A105000)第 15行。 (业务招待费) ( 四 ) 申报表填报完成后 , 应认真审核相关数据填报是否正确 , 特别是表间的勾稽关系和相关项目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 确认无误后再上传。 ( 五 ) 《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 A102020) 与《 期间费用明细表 》 ( A104000) 的相关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 同时按账务处理结果进行填报 , 不得乱窜。 ( 六 ) 申报表如果出现填报明显错误或逻辑关系错误 , 会造成以后年度申报时出现以下问题: 锁定申报 , 造成无法申报 , 需更正解锁后才能申报; 超过申报期 , 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大数据时代 , 各方信息共享 , 工商 、 银行等部门的申报数据将汇集至税务申报系统 , 各方数据自动进行比对。 四 、 优惠备案 ( 一 ) 关于发布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76号 ) 第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 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 ( 见附件 1)。 第六条规定: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 、 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 、 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规定: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第八条规定: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 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 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 , 应当分别备案。 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所得减免项目 , 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 、 节能节水 、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 , 按照 《 目录 》 优惠事项 “ 政策概述 ” 中列示的 “ 定期减免税 ” 执行。 第十条规定 :企业应当真实 、 完整填报 《 备案表 》 , 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 , 应当一并报送。 税务机关对纸质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原件退还企业 , 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含一次性扣除 ) 政策 ,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企业发现后 , 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同时提交 《 目录 》 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税务机关发现后 , 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 , 并提交 《 目录 》 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提示: 该公告附件 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 2020年版 ) 》 , 对截止 2020年 12月 31日的企业所得税 55项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 , 并对每一项优惠政策的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备案资料 、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等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 如需了解某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只需查找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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