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内容摘要:

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四)委托开发加计扣争议解决 新政在委托研发方面有了新的重大变化,明确委托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80%计算并进行加计扣除,虽然形式上可能降低了加计扣除的比例,但是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委外研发的加计扣除难度,使得企业更加容易享受优惠政策,而从实际来看,老政策设置的门槛会使得扣除的范围大打折扣,实际“ 80%”的限制未必是“降低”。 (四)委托开发加计扣除争议解决  旧政: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部分,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追补加计扣除 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 新政:企业发生的符合新政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20年 1月 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 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 3年。 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43号)第六条关于“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第五十一条之三年期限规定)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 (五)可以追溯扣除  旧政:会计核算要求 专账管理。  新政 :明确要求在现有会计处理的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 研发支出辅助账 ,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并在报送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实质: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六)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 所谓辅助账,是对会计法定账册没有记录的内容所作的辅助记录账,格式、内容可以灵活处理,与明细帐的区别就在于没有特定规范。 新政要求企业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的目的是全面了解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考虑到许多中小企业专账管理的难度。 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性政策的会计核算基础上,按政策要求应对其增加辅助性账簿的设置和管理,这个辅助性账簿的内涵不是局限于会计备查簿,而是基于税收备查的缘由,包含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但区别于会计思路的 完整证明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数据真实性的综合性凭证。 (六)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 (六)会计核算的要求简化 在原始凭证收集方面 ,总结常见的情形如下 :  ,以职能部门(财务或人事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 ,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  、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 、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 ,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 ,以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 。 (六)会计核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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