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邦天成实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资的 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次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 35 年。 (二)新进员工签订 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以正式报到之日为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和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续订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和办理 第十三条 续订劳动合同程序 (一)劳动合同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天,相关部门和劳动者须就 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填写《劳动 合同工续约审批表》(附件二)。 (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需将劳动合同续约审批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附件三)通知员工。 (三)对公司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续订劳动合同工作;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撤离危险区域,但不得离开公司;员工若解除劳动合同,应在事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 公司,未及时告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 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指完不成工作任务或业绩指标、考核不称职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 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劳动定解除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第十九条 员工根据本 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照人力资源管理权限和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员工应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本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三)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员工辞职流程表》(附件四) ,按规定流程通知相关部门。 (四)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十日内(试用期为三日)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流程手续;员工应配合公司,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与款项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由 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见。 (二)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附件五) ,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 (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附件五)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主管 部门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三),并由该员工主管、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离职谈话。 (四)在规定期限内,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流程手续;员工应配合公司,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与款项结算。 第七章 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离职工作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根据《离职交接清单》(附件六)办理工作交接和公司物品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薪酬、福利及津贴,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第二十三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与公司办理各类款项的结算。 第二十四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未办妥有关离司手续时,不得擅自离司,更不得到其他单位工作;否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司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离司手续延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员工领取经济补偿金时,需填写《经济补偿金领取证明》(附件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附件八),并在十五日内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 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一栏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签署。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续约审批表》 《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 《员工辞职流程表》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离职交接清单》 《经济补偿金领取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编号: 合 2020 – 号 国投湄洲湾港口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方 国投湄洲湾港口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莆田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国投湄洲湾港口有限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 ( 一 ) 本劳动合同的类型为:。 (二)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无固定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 年 / 月 / 日 起至 /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三)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公司) (部门) (岗位)工作。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 (三)乙方应按工作职责和甲方的规范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不超过 40小时)。 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按国家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或给予补休。 (三)乙方因工负伤及女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的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探亲假、病假等均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薪酬管理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二)甲方在每月 日之前发薪。 (三)甲方按照现行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税前月工资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上述工资为双方约定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基数。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乙方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和甲方规定的有关补贴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甲方应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入司培训和岗位基础技能培训的义务。 乙方必须增强风险控制意识,严格遵守甲方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五) 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 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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