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内容摘要:

当代学者对宪法学体系的新探讨: 宪法经济学等分支学科的出现。 本国宪法学、外国宪法学和比较宪法 学构成了宪法的综合知识体系。 五、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 基本研究方法 (宏观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法 系统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 • 具体研究方法 (微观研究方法) 功能分析 实证分析 规范分析 价值分析 宪法判例分析 (注意我国宪法实践的“个案化”趋势) 判例分析方法与 我国宪法学研究的“个案化”趋势 • 我国的宪法学长期以来被看作是“ 理论法学 ”。 • 当宪法实践的 “ 个案化 ” 趋势出现时,传统的宪法理论缺乏理论准备。 典型案例: 齐玉苓案 齐玉苓案 (一) • 齐玉苓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 在 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 ——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 1月 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16万元和精神损失 40万元。 (二) • 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 ,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 《 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 (三) • 2020年 8月 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 《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认定 “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该 《 批复 》 的主要内容如下: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 • 2020年 8月 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 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 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 5万元。 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 46条、教育法第 9条、第 81条的规定。 宪法判例 • 宪法判例是严格的概念,由宪法审判机关依据宪法规定和宪法原理,对受理的宪法案件中涉及的宪法问题,通过宪法判决所作出的一种司法判断。 • 宪法判例是通过宪法判决表现出来的一种司法意义上的宪法规则。 • 宪法判例是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纽带。 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判例, 涉及宪法的案件最多只能称为“宪法事例” • 韩大元主编 《 中国宪法事例研究 》 ,法律出版社 2020年 8月。 研究宪法判例和宪法事例的方法 • 应当把事件概要、判决和评论有机结合起来。 • 步骤: 1.认真阅读判例 2.准确把握论据 3.寻求宪法和相关条文 4.合理确定焦点: “独身条款”判决 5.综合判断 “独身条款”判决所涉及的 五方面宪法原理 说明内容 人的尊严 男女平等 选择职业自由 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宪法与契约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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