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学习: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摘要:

造假事实这么清楚的虚假陈述案 ,在应用司法解释保护投资者利益时还存在一定局限。 ( 一 ) 前置程序制约。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一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 二尚未有刑事案件的判决 , 现在还无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等到刑事审判有了结果 , 受害投资者再找证据并提起诉讼 , 肯定会增加许多困难。 随着时过境迁 , 有的造假上市公司可能已经丧失了赔偿支付能力。 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启动的拖延 , 其 “ 时过境迁 ” 的结果可能十分严重。 东方电子已将其虚增收入的10 . 39亿元经会计调整后挂在“ 其他应付款 ” 科目 , 可实际上公司并没有这样一笔巨额资金留在账上。 出售股票收入所被确认的收益 , 部分已采取现金和红股的方式分配给全体股东。 不可确定的是 , 10 . 39亿元虚增收入主要与 “ 伪造 ” 内部职工股及进行内幕交易有关 , 若被确定为非法所得 , 极可能在行政处罚中被要求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上缴。 那样的话 , 姗姗来迟的行政处罚 , 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和股民的赔偿诉讼。 2002年中期末 , 东方电子账上的货币资金还剩33157 . 14万元。 ( 二 ) 虚假陈述被揭露日前抛出不受保护。 实际上 , 虚假陈述揭露日前抛出的投资者 , 同样也深受上市公司造假之害。 拿东方电子来说 ,股价 “ 跳水 ” 发生于2020年7月中旬 , 7月16日起由前一个交易日收盘17 . 44元开始异常下跌 , 到8月6日最低跌至10 . 28元。 小幅反弹至12元多后 , 很快又开始一轮下跌 , 到11月中旬跌破5元。 那么 , 东方电子造假揭露日又算哪一天呢。 司法解释明确 ,虚假陈述揭露日 , 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 、 电台 、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东方电子在股价 “ 跳水 ” 后有过三次公告:7月25日公告称 , “ 到目前为止 , 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正常 ,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将继续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 准确 、 完整地披露有关的公司信息。 ” 9月10日公告称 , “ 本公司正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 , 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本次调查。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10月15日公告称 , “ 公司在信息披露 、 利润确认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 结果的确认将以证监会的调查结论为准。 ” 由上述三次公告看 , 至少到9月10日公司还未正式承认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换句话说 , 中国证监会虽于2020年7月起对东方电子进行调查 , 但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守口如瓶 , 使得当时的市场还为这只绩优股遭暴跌而摸不着头脑。 2020年9月10日的东方电子收盘价已跌至9元以下 , 短短两个月时间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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