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20版及最新税收优惠讲解内容摘要:

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 全年月平均 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 247。 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247。 12 [本条款失效 2020年 1月 1日 ] 财税 〔 2020〕 34号 • 自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 (含 1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年 4月 8日)。 • 比较 :总局 2020年第 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 4月 18日 )[发布时间,享受对象,减免类型 ] 总局 2020年第 23号公告 • 2020年第 23号: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20〕 34号)规定,经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亮点 )。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以下简称 减低税率政策 ),以及财税 〔 2020〕 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 减半征税政策 )。 • 二、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 三、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 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 预缴企业所得税款,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 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 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 (二)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 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 过 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与查帐征收相较,核定征收目前仅一种 减半征税 类型,无减税类型)。 •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 (三)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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