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物权概述内容摘要:

 公示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以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保护交易中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没有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而设立或变动的物权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 《 物权法 》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公示、公信原则  物权公示的概念 : 表明物权的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 物权公示的目的 : 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流通秩序  物权公示方法 :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享有的公示方法,以登记变更为变更的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变更的公示方法 物权公示的案例 孙枚想开一家服装店,其父为了支持儿子,托朋友把在外地某市的三间祖屋以 1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即将回国定居的华侨周海。 周海付清了房款后还没有来得及回国办理过户手续,孙父突然去世。 孙枚并不知道父亲卖房一事,他继承了该笔卖房款后又把三间房屋的产权以继承的名义过户到自己名下。 随后,孙枚又从朋友高峰处借款 15000元,并用该房屋作了抵押,将房产证交给了高峰,但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周海回国后,使用孙父交给的钥匙入住该房,并进行了装修,不久又拿着买卖合同找到孙枚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高峰听说此事后,担心孙枚到期不能还款,向孙枚要求还款,孙枚由于经营不好,无力归还欠款,高峰要求拍卖该房屋实现抵押权,而周海知道后,主张高峰的抵押权无效,并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和要求孙枚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 该房屋所有权属于谁。 高峰是否可以主张抵押权。 周海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 公示、公信原则  公信原则: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进行的物权变动,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情况不符,当事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受到保护。 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而没有登记的物权没有公信力。 2)信赖登记记载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保护其合理的信赖。 3)公信原则只适用于善意的第三人。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 1)从登记名义人之处取得物权之人(取得权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有瑕疵的不受法律保护) 2)向登记名义人履行义务之人 第三人受保护的条件 1)善意无过失,登记之错误无法从登记簿发现 2)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权利,不包括继承取得 — 保护交易安全 真权利人的保护 1)提起异议登记或申请登记更正。 (物权法 19条) 2)要求登记名义人或有过错之登记机关赔偿损失(物权法 21条) 公信原则的案例 1998年,小王和他妻子小吕登记结婚。 1999年,小王单位将临街的一栋楼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小王想购买一套临街的底层房屋(价格 18万)作为经商。 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就向小王舅舅借款。 小王舅舅出资 12万交给小王,口头约定该房屋系三方共有。 小王购房后,办理了以他的名义的产权证书,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营业执照,又向房管局申请更改了房屋的用途,之后一直用于开饭馆。 2020年起,小王夫妻感情不合。 又因当地房地产市场持续生温,小王就私下将该房屋以 41万的价格转给小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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