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级本科生学生手册doc-华东师范大学内容摘要:
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 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 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 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 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 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 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 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 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 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11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 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 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 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 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 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 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 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 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 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 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 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 分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 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 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 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 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13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7 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 1995〕 4 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4 4.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体育局: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自 2020 年试行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推广试行,取得了很好的经验。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在认真总结试行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 一、《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确有困难不能在2020 年实施《标准》的学校,须请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延期至 2020 年实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延期实施《标准》的学校名单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备案。 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三、自 2020 年开始,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各地实施《标准》情况的检查 ,并公布检查结果。 附件: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二 〇〇 七年四月四日 15 附件 1: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一、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是国家对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 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四)本标准将测试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组,五、六年级为一组,初、高中每年级各为一组,大学为一组。 小学一、二年级组和三、四年级组测试项目分为三类,身高、体重为必测项目,其他二类测试项目各选测一项。 小学五、六年级组,初、高中各组,大学组测试项目均为五类,身高、体重、肺活量为必测 项目,其他三类测试项目各选测一项。 选测项目每年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在测试前两个月确定并公布。 选测项目原则上每年不得重复。 (五)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本标准的测试,本标准的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六)本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标准的最后得分,满分为 100 分。 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75 分 — 89 分为良好, 60 分 — 74分为及格, 5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 标准登记卡》(见附表 15)。 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 50%之和进行评定。 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 ,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见附表 6)。 (七)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指标与分值 组别 评价指标(测试项目) 分值 备注 小学一、二年级 身高标准体重 20 必 测 坐位体前驱、投沙包 40 必测一项 50 米跑( 20 米 2 往返跑)、立定跳远、跳绳、踢毽子 40 必测一项 小学 三、四年级 身高标准体重 20 必 测 坐位体前驱、掷实心球、仰卧起坐 40 必测一项 50 米跑( 20 米 2 往返跑)、立定跳远、跳绳 40 必测一项 16 组别 评价指标(测试项目) 分值 备注 小学五、六年级 身高标准体重 10 必 测 肺活量体重指数 20 必 测 400 百米跑( 50 米 8 往返跑)、台阶试验 30 必测一项 坐位体前驱、掷实心球、仰卧起坐、握力体重指数 20 必测一项 50 米跑( 20 米 2 往返跑)、立定跳远、跳绳、篮球运球、足球颠球、排球垫球 20 必测一项 初中、高中、大学各年级 身高标准体重 10 必 测 肺活量体重指数 20 必 测 1000 米跑(男)、 800 米跑(女)、台阶试验 30 必测一项 坐位体前驱、掷实心球、仰卧起坐 (女 )、引体向上 20 必测一项 50 米跑 、立定跳远、跳绳、篮球运球、足球颠球、排球垫球 20 必测一项 注:身高标准体重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肺活量,握力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握力。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 (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17 附件 2: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组织实施。 二、《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教研部门、教务部门、校医院(医务室)、学工部门、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标准》的测试应与学生的健康体检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测试。 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 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小学列入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报告书,初中以上学校列入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对达到及格以上成绩的学生颁发证章。 《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三、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 三好学生、 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20xx级本科生学生手册doc-华东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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