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信访工作问责制度试行内容摘要:

信访救助资金,签订了息诉息访承诺书后,信访事项再次反弹的; (十)对各级调解组织调解人员调解成功,并领取过 以案定补 资金但上访人因同一问题再次上访的; (十一)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的乡镇、部门; (十二)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进行 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的问责,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 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 的问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法规应当解决的问 题,由于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因同一问题导致 30 人以上 2 次以上到市委、市人民政府集体上访, 5 人以上 2 次以上到省委、省人民政府集体上访, 3 人以上 1 次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群众到县、乡党委政府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领导不按照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做工作,以及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坚持原则,不按照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群众到市赴昆进京集体上访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重 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对群众的无理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非正常上访老户稳控措施不落实,控制不力,发生上访老户到市赴昆进京拦车、堵路、自残等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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