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最新国家赔偿法全文与20xx年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两篇内容摘要:

和理由。 (三 )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 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 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 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 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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