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考点总结内容摘要:

后的金额。 六、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 ”、 “管理费用 ”、 “其他业务支出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 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无形资产的市价作为实 际成本。 (四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 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 )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二 )投资者投入的 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 ”等科目。 (三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 “待转资产价值 ”科目。 (四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相关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五 )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 “在建工程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 )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 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 “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七 )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 “银行存款 ”、 “应交税金 ”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营业外收入 ”科目或借记 “营业外支出 ”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其摊销年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 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 “管理费用 ”、 “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无 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 1 年以下 (含 1 年 )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预提费用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买材料、 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 “材料 ”、 “库存商品 ”、 “应付账款 ”、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三 )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 ”科目。 三、如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 “应付票据备查簿 ”,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性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 (发票账单、随货同行 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 ),借记 “材料 ”、 “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等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本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 “生产成本 ”、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抵付应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 “应付票据 ”科目。 三、企业如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应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 ,贷记 “资本公积 ”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 “工资单 ”,计算各种工资。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 “工资单 ”进行汇总,编制 “工资汇总表 ”,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 “现金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现金 ”等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 (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 ”、 “应交税金 ——应交个人所得税 ”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 “现金 ”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 ”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 四、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一 )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借记 “生产成本 ”、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 “营业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 )应由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 “在建工程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应由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 “应付福利费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企业应当设置 “应付工资明细账 ”,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 “工资单 ”或 “工资汇总表 ”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 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 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 “生产成本 ”、 “制造费用 ”、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 “在建工程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 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等,应借记本科目,贷记 “现金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福利费的结余。 2161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并经批准分配的提利润 (含现金股利,下同 )。 二、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 ——应付利润 ”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现金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利润。 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 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 )应交增值税 企业应在 “应交增值税 ”明细账内,设置 “进项税额 ”、 “已交税金 ”、“减免税款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转出未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出口退税 ”、 “进项税额转出 ”、 “转出多交增值税 ”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不需要在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的情况: 1. 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 ”、 “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应付票据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 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 “材料 ”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 “实收资本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资本公积 ”科目。 3. 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 “生产成本 ”、 “委托加工物资 ”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4. 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 本的金额,借记 “材料 ”、 “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5.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 “材料 ”、 “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应付账款 ”、 “银行存款 ”等科目。 6. 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 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核算。 7. 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 (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等 ),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 “应收账款 ”、 “应收票据 ”、 “银行存款 ”、 “应付利润 ”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8. 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 1 )实行 “免、抵、退 ”办法的生产性企业,按规 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 “应收账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 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 “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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