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内容摘要:
设立、变更、注销都要登记 【真题示例】 (二级 0964) 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 A.出租 B.出让 C.划拨 D.抵押 E.转让 二级 202005D 二级 202008B 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两种情况,参见《宪法》第十条 二级 202004B 二级 202064BC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054P24)★★★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 登记主义 我国是登记主义:即自登记时发生物权效力;注意:国有自然资源、法律另外规定(见 3)除外。 不动产物权 =合同生效 +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对 合同效力的影响:没影响。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的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不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房产商一房两卖两个合同都有效,过户 登记给谁,谁获得房屋产权。 为防止这种情况,物权法同时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后未经 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登记失效条件:债权消失(如:不买了) 或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能登记不登记)。 动产的物权变动 —— 交付主义 动产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 交付主义。 例外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运输工具)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 这些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非常脆弱。 例 1:张三买走了李四的一只羊,约定第二天交付购羊款 200 元,当晚张三将羊以 150 元价格转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携款潜逃。 张三卖羊时,羊的所有权为谁所有。 李四是否 有权向王五返还该羊。 李四的权利应向谁主张。 结论:没收到钱的情况下,让对方取走货,货款两空的风险很大。 例 2:张三将汽车卖给李四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汽车物权已经因交付而归属李 四了),某日张三向李四借开该车, 并趁机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车管所资料上的车主还是张三)。 此时李四不能向王五主张对该车的动产所有权(即:不 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注意:王五一定要是善意的,即不知情的。 物权变动的特殊变动规定 ○ 1 因法律文书、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 ○ 2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继承或受遗赠发生时物权变动 ○ 3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或消灭物权(不需登记) 【真题示例】、 (二级 1074)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 ( )作为抵押物的 ,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原材料 (二级 0905) 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一级 0944)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 房款 2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27。 A. 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 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 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级 202074BE 二级 202005C 一级 202044B,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例,两个合同都有效,合同形成债权;谁办理了登记,房子物权归谁。 物权的保护( 1056P26) 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保护形式: 1 申请确权、 2 返还原物、 3 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 修 理、重做、更换或恢 复原状、 5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法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合同法( 2020P151) 民法部门的重要组成法律,基本法律;分为总则和分则,前者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等,后者对十五种有名合同做出了规定,其中有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与建设工程活动密切相关。 合同法的原则及合同分类( 2020P151) 合同法的原则( 2020P151) ★ 法律原则是反映所调整法律关系的普遍规律、反映立 法者的基本理念、体现总体指导思想、贯穿全法的原则;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过程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基本准则。 对具体法条的法律规则起到指导、补充、解释的作用(规则内容具体明确,有可预测性但是僵硬;原则内容抽象概括,有灵活性但是缺乏可预测性。 有规则的必须先适用规则。 ) 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达成合意成立合同。 自愿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遵守公序良俗; 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如公共服务行业的普遍服务、强制缔约规定。 公平原则 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大体平衡,即民法 上的等价有偿;是显失公平下受害人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讲信用、相互协助;是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基础;在约定不明、法定空缺时,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释原则。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口诀】“自、信、不损、公,平”, 另外《合同法》以促进交易,尽量使合同成立和有效,为重要立法宗旨之一。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020P154) ★★ 狭义合同: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 协议。 —— 受《合同法》调整 广义合同: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中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 1. 有关身份(收养合同、婚前合同等,涉及情感不适用诚实信用、公平等合同法原则) 2. 有关政府形式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代扣税款、行政奖励合同、征 地补偿合同等;但是政府采购合同不是行政合同;关键看是否能平等协商、政府是否运 用公权力) 3. 劳动合同 4. 政府间协议,条约(国际法调整) 【口诀】 (合同不能)婚养监 【真题】 (二 级 0942) 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 A.收养关系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与合同 二级 202042D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的分则中有列,是有名合同 合同的分类( 2020P154)★★ ★ 分类标准 类别 示例 分类意义 1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设有专门规范 有名合同 分则 15种,买卖、租赁、建设工程合同 有名的应直接适用相关专门规则 无名合同 劳务抵充房租合同、易货合同等 2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 双务合同 买卖 合同 交钱交货;建设工程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风险承担 单务合同 赠予合同 3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有偿合同 买卖、租赁、运输、建设工程合同 注意义务、行为能力要求程度不同 无偿合同 无偿借用、无偿保管 4根据合同是否要求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诺成合同 合意后,合同即成立,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判断合同成立时间 实践合同 合意后还须有交付行为:保管、定金合同 5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书面;中文合资经营 合同 批准 未满足形式要求,合同不生效 不要式合同 凡没有明确要求的,买卖合同、民间小额借款 6按照条款是否为事先拟定 格式合同 一方为与不特定对象交易,事先拟定不许改 1可能导致无效 2理解争议处理 非格式合同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7以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 主合同 可以独立存在;如借款合同 判断合同效力 从合同 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借款保证合同 【口诀】 名偿实务要格主 补充归纳知识 格式条款 概念 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设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高交易效率,但可能对相对人不利 提供方 责任 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要求提供说明(提示 +说明),一般条款应尽说明义务 对尽合理提示及说明承担举证责任 未尽提示说明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该格式条款(其他条款不受影响;法院撤销之前,该条款是有效的) 条款的 理解 有理解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有多种理解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方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真题】 (一级 0927) 根据 不同的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 ( )33。 A. 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B. 有名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C. 无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 D. 有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 (一级 0736) 某施工单位为工程项目投保工程险时,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提出以下看法,其中正确 的是( ) A.格式条款中不能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 B.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由施工单位予以解释 C.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该条款无效 D.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一级 0956) 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以格式条款为准 B. 只要合同中写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无须提请对方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C.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D.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条款起草方的解释 一级 202027A 一级 202036D 一级 202056C 合同的订立( 2020P156)★★★ ★★ 合同订立条件:多个主体、经过要约与承诺、就主要 条款达成一致(合意) 要约( 2021P156)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1 明确具体○ 2 要约人受到约束 —即发盘、出盘、报价 构成要件 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向希望与之订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 可以特定或者不特定,但是对象错误要约不生效 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 否则是要约邀请;判断标准 — 是否只要对方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 方式 书面 口头 行为 生效 要约生效 — 到达主义 — 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 的具体规定: ○ 1口头:对方了解 ○ 2书面:到达○ 3数据电文:到达收件人指定系统(如果有指定)或收件人任何系统(如果没有指定)的首次时间。 撤回 时间条件:撤回通知应当不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后果:要约不发生效力 撤销 时间条件: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法律后果:要约失效 例外: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 ○ 1 要约确定了承诺期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2 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约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要约人:撤销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况下) 被要 约人:○ 1 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2 承诺期满,未承诺○ 3 对要约作出实质变更 要约邀请 概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内容无法凭相对人的承诺构成合同 常见情形: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电视购物可能构成要约) 【口诀】 要约撤销 撤销要约诺前到,定了期限不撤销,其他明示不可撤,有了理由准备(好) 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没有承,实质内容有变更 承诺( 2022P158) 概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 也称接盘 构成要件 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以外作出的承诺表示,其实是一个“要约”),向要约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绝对特定性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任何实质性改变(按法条规定,几乎所有改变都是实质性的)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非实质性改变的承诺,要约人未及时反对的无效,且作准 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要约指明了有效期的,应在该期内作出;未指明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方式 通知;除非有约定或者惯例,缄默(不作为)不能构成承 诺 生效 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生效;不需通知的,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承诺生效 法律后果: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撤回 时间条件:撤回通知应当不晚。20xx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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