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站稽查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12在当班期间未正确使用收费亭内电器(照明灯、空调、电暖等)。 ○13未经监控人员同意私自手工录入数据信息者,通行费损失要由当事人另行承担。 ○14 在发卡过程中对写错卡或造成的空白卡没有上报监控、没有做好记录工作、单独存放未交回票证室、或将其按正常卡发出者。 ○15将非正常卡与正常卡混放且影响票证工作的。 ○16未妥善保管、造成身份卡丢失者。 ○17无正当理由多用打印票,造成回收卡和打印票账目不符者。 ○18广场高杆灯、车道信号灯及指示灯,未按规定时间开关,当事人及班长负连带责任。 ○19 收费班长未能合理安排督促本班工作,造成工作失误,对班长进行处罚。 ○20上班前 2 小时内有饮酒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全站通报批评,并报管理所征费稽查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待岗学习: ①收费亭内及广场出现废票或废票未加盖“作废”印章。 ②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废票,未 报班长、监控、票证记录。 ③发生收费纠纷时,不能耐心解释、冷静处理,态度生、冷、横、暴,遭到司乘责任性投诉。 ④不熟悉周边环境,不积极主动为司乘人员答疑解惑或对司乘人员不礼貌遭到司乘投诉,除对本人处罚外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向司乘人员道歉。 ⑤利用工作之便为熟人,亲友等搭乘便车。 ⑥班长在交款(卡)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班长必须对本班发卡员交票、卡单的填写进行审核,签字)。 ⑦在收费时拒收零钱者。 ⑧当班个人携带现金者。 ⑨当班期间未按规定锁闭收费亭门窗,对当班班长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⑩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11 在亭内故意挡住摄像镜头或私自移动摄像机而影响监控工作。 ○12在各类业务考核中 2 次不达标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落实,报管理所领导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①贪污票款 ②私放人情车 ③未足额上交票款、回收卡或长款未上交,短款未补齐者。 ④擅自向车主减免通行费,提供通行卡者。 ⑤收钱不撕票,多收钱少撕票和私自存放或倒卖通行卡者。 ⑥卖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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