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摘要:

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合伙人和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可 召开。 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可以就合伙人会议讨论和决议事项出具书面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出具书面意见或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合伙人视同出席了合伙人会议,其表决权和人数均计入能否召开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和人数当中。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查阅。 合伙人对决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均如实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所的长期总体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本 所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业务收入提成及奖励制度、成本分摊及收益分配办法、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分配办法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审议、批准年度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及增减股份; (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含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劝其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八)解释并修改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监事(或监事会主席)的任免; (十)决定本所分所设立和负责人人选; (十一)决定本所内部管理部门的设置; (十二)决 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兼并、合并及办公场所的选定、办公费用及成本分摊; (十三)审议、批准本所清算方案; (十四)决定本所重大涉诉事项及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的变更,合伙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等机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相应的制度进行明确。 第五章 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所管理机构设主任、管理委员会、监事(监事会),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合伙人会议可以决定增减机构的设立。 第一节 主任 第三十七条 本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主任、副主任属义务性、公益 性的职务,不领取薪金。 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主任和副主任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督促管理委员会完成合伙人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主任和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高级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和副主任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股份的合伙人和过半数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产生。 第三十九条 当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完全履行职责时,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股份的合伙人和过半数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可以更换主任。 在更换之前,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务,直至选举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十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 主任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职责,合伙人会议有权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任: (一)担任主任职务年度没在本所申请执业; (二)死亡或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发生暂停执业、歇业、吊销执业证等开展正常执业律师工作受限的事项; (四)异动出本所; (五)被追究刑事; (六)因民事责任或其他原因,使持本所股份或股份所对应的权益被法院等执法机关依法采取限制措施; (七)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当出现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持有三分一以上股份的合伙人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合伙人可以提请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更换主任。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推选管理经验丰富,又热心公益事业的高级合伙人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根据特别需要,也可以推选一般合伙人、非合伙人的执业律师作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设执行主任一名、执行副主任两名组成管理委员会。 执行主任、执行副主任属义务性、公益性的职务,不领取薪金。 第四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执行主任和执行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高级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合伙人会议可以决定增减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四十五条 执行主任和执行副主任由持有过半数以上股份的合伙人和过半数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产生。 执行主任和执行副主任的任期与本所主任相同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主任和执行副主任的产生、罢免由管理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办法,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一届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的产生按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和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分工负责,重大问题由执行主任召开管理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具体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合伙协议》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对本所 的日常管理权; (二)依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和具体分工范围内的决策权; (三)负责部门设置调研以及决定人员调配、聘用、辞退律师和行政人员; (四)执行每年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五)在本所员工发生人身意外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人员的国内培训; (七)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监事(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所设监事一名(或根据发展需要,可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设立监事会,成员为若干名,监事会成员 可在其成员中推举主席一名,监事会成员协助主席工作,具体工作细则及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是本所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监事(设监事会的为主席)可列席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在一般合伙人或本所聘请的非合伙人的执业律师中选举,由持有过半数以上股份的合伙人和过半数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产生。 当该监事(监事会主席)不再适合担任本所监事时,有二名合伙人提出,由持有过半数以上股份的合伙人和过半数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可以罢免监事。 具体选举和罢免程序由合伙人会议制定相应的监事( 监事会主席)选举和罢免制度,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监事(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期限与主任相同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监事会主席)属义务性、公益性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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