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项目内容摘要:

权交易中心 (四) 设定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建设部令 国家测绘局 第 83号) (五) 申请条件 提交房屋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具备 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未见测绘主管部 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其业务范围含有房产测绘的相关内容,向我局申请在南宁市开展房产测绘业务并获得批准; 测绘专业人员符合测绘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具有相应职称; 测绘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六)申报材料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开发企业、测绘机构各一份) 建筑面积计算书一式三份 《商品房现售面积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一份 《规划设计红线图》和《规划总平图》 (复印件)各一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复印件)各一份 规划局审定盖章的建筑施工图(复 印件)一套 门牌证明(复印件)一份 16 其他有关面积计算分摊必须提供的材料 (七) 办理程序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三楼测绘受理窗口对送审材料初审受理; 测绘科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测绘科科长审批。 (八) 办理时限 : 10 个工作日办结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免费办理 (十) 窗口权限 窗口对本项非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使受理决定权。 十二、 房屋所有权登记 ( 一 ) 项目名称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 新、改、扩建房屋登记; 企业改制房屋登记; 无偿划拨房屋转移登记; 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房改房、私房增加夫妻另一方为共有人变更登记; 私有留房登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遗失补发; 更正登记; 变更登记; 直管公房出售转移登记; 1注销登记; 1 全额集资建房权属登记; 1区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1市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1地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1 区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 1市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 1 区、市直单位房改半产权转全产权权属登记; 1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权属登记; 军 队、武装警察部队新、改、扩建房屋权属登记; 2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房改权属登记。 ) ( 二 )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实施主体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四) 设定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 168 号) (五 )申请条件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 17 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 1) 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 2) 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 3)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 4) 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 5) 不存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 1)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 2) 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 3) 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 4) 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 5) 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6) 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 7) 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六) 申报材料 新、改、扩建房屋登记 单位房办理提交的材料 ( 1) 《 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 3) 《房屋所有权证》(属改、扩建的须提交) (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红线图 ( 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1989 年 12 月 31 日前报建房屋适用)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 6) 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2020 年 7 月 20 日以后报建的房屋须提交 ) ( 7) 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 8) 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 9) 组织机 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18 ( 10) 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还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 11) 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 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 13) 属南宁市楼宇亮化项目的,须提交南宁市质监站进行亮化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注: 2020 年 1 月 4 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20 年 1 月 4 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否则请到规划部门进行更正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质监等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如集资建房还需到房改部 门变更) 私房办理提交的材料 ( 1) 《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 2)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 3) 《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改、扩建提交) (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南宁市私房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和红线图 ( 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 6) 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 7) 公安机关出具的 门牌证明 ( 8)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 10) 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19 的证明 ( 11) 在原邕宁县报建的房屋还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权属登记四至调查表》(须相邻房屋权利人签字及盖手印)、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上有外挑建设的,还须提供经规划审定的设计施工楼层平面图、契税完税证明 注: 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有附件,还需收附件原件 《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 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申请人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质监等部门进行名称变更 2020 年 1 月 4 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20 年 1 月 4 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 章 私房建设中允许的合理施工误差为:左右宽度(主要指面宽)超出 米(含 米)以内,前后长度(主要指进深)尺寸超出 米(含 米)以内;按图施工不存在违法超建现象时,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原规划审批面积 5%(含 5%)以内为合理误差范围;如存在超层、超建阳台及其他部位等违法建设现象,虽超面积部分少于 5%的幅度,仍不属合理误差,须到规划部门进行违法位置及面积的确认 企业改制房屋登记 企业改制变更的房屋应提交的材料 ( 1) 《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 2) 《房屋所有权证》 ( 3) 政府或主管部门( 集体所有企业适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 4) 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 5) 房屋平面图 ( 6)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 7) 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20 ( 8) 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的证明。 企业改制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990 年以前所建无报建手续的南宁市国有企业房屋 ( 1) 《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 2) 单位报给市企 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证明属改制企业办理 80 年代以前《房屋所有权证》的函复印件(函中有上级主管单位盖章注明情况属实) ( 3) 市企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协助办证的函原件(此函中提到的文件要求申请人须一并提交) ( 4)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 5) 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 6) 单位关于房屋建成年份、用途、结构、层数、面积、房屋坐落的列表(加盖单位公章) ( 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 8) 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 9) 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 10) 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 11) 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非南宁市国有企业或南宁市国有企业 1990 年以后所建房屋 ( 1) 《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 2) 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体企业适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 3)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 4) 《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提交) (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红线图 ( 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 7) 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21 ( 8) 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 9) 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10)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11)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2)土 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13)2020 年 7 月 20 日以后报建的房屋,提交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注: 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有附件,还需收附件原件 《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等部门进行变更 1987 年 12 月以前为市建设 局、市土地局出具的规划手续 2020 年 1 月 4 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20 年 1 月 4 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无偿划拨房屋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 ( 1) 《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 2)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 3) 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批文、无偿划拨单等 ( 4) 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 5) 房屋平面图 ( 6)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 7) 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应提交材料 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申请书 ( 1) 《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