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河南省反假货币工作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促进反假货币工作规范化。 第六章 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收缴过程始终在持有人的视线之内); (二)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在正、背面(正面在水印窗、背面在中间位置)加盖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制的 “假币”印章,“假币”印章统一使用蓝印色,加盖的“假币”印章清晰规范; (三)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收缴,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 (四)向持有人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要求序时编号、内容齐全、印章清晰; (五)告知持有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六)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七)对收缴 的假币,应逐笔序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附件2)。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 20 张(枚)(含 20 张、枚)以上、假外币 10张(含 10 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银行接收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缴的假币,经清点无误后,按照操作程序进入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 假管理子系统,完成信息录入、打印收入凭证(收入凭证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上缴单位)和账务登记。 当日业务结束,应做好日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对持有人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进行鉴定时,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二)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到鉴定单位; (三)鉴定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 (四)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鉴定单位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告知原因; (五)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六)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由收缴单位按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 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同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 簿 》,要求内容填写完整、数字准确、印章齐全; (七)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 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内容填写完整、印章齐全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银行对持有人提出的书面鉴定申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鉴 定。 经鉴定为假币的,按照操作程序进入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管理子系统,完成信息录入、打印《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均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收缴单位,一份交持有人),进行账务登记。 当日业务结束,应做好日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每季度末前 5 日内集中收缴辖内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收或收缴的假币,按照操作程序进入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子系统进行登记,并做好入库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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