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会计会计职业道德与财经法规要点总结内容摘要: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多选,判断) 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和利润实现及分配等情况的综合性说明。 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单选)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 会计 报表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 资产负 14 债表 和 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31)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 账 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摘要环节。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 对应关系的数字 ,应当 相互一致 ;会计报表中 本期 与 上期 的 有关数字 应当 相互衔接。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32)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以 其他资料为依据编制或者随意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给有关会计资料使用者,以偷逃国家税收、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是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各单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唧筒期限的规定, 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 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 日期,并由 单位负责人 和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签名并盖章 ;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徐由总会计师签名或盖章。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档案的种类 (33) 会计档案包括会 计凭证、会计 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各单位的 预算 、 计划 、 制度 等文件 属于文书档案 , 不属于会计档案 ,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 15 会计凭证,包括 原始凭证( 15 年)、记 账 凭证( 15 年)、汇总凭证( 15 年)、其他会计凭( 15 年)。 会计 账 簿,包括 总 账 ( 15 年)、明细 账 ( 15 年)、日记 账 ( 15 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后 5 年)、辅助 账 簿( 5 年)、其他会计 账 簿( 15 年)。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月度( 3 年)、季度( 3 年)、年度(永久性)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银行对 账 单( 5 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 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5 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性)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34)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应当由 会计机构 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单位,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谁都可以,出纳不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 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出借。 如有特殊需要,经 单位负责人 批准,可以 提供查阅或复制 , 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涂画、拆封和插换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34)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 永久 和 定期 两类。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为 3年、 5年、 10 年、 15年和 25 年五种。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 238)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3435) 下列两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3435)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 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要直到项目竣工为止。 16 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5)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销毁会计档案的记录和报批文件。 会计档案保管期 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意见, 会同会计机构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 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 签署意见。 专人负责监销。 1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 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 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2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会计档案的交接 (3536)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 应而终止 的 ,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 档案馆代管。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 存续 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 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6) 第四节 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由 单位内部监督 、 社会监督 和 政府监督 三部分构成。 单位内部监督是一种 内部 监督形式,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是 外部 监督形式。 (36) 17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37)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 主体 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 对象 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本质 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目标和原则 (37) 建立、健全有效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达到以下 5 个 目标: (37) 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3)、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4)、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效益原则; 5)、保证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37) 1)、合法性原则; 2)、适应性原则: 3)、规范性原则; 4)、科学性原则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3839) 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会计法》: “记 账 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 (考点)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法》: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 进行财产清查 《会计法》: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会计法》: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4042) 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制度中的职责 (4041) 《会计法》:“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包括 1)、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2)、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 18 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 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4142) 《会计法》: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包括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 第一,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张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 会计人员对 账 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1 有些问题, 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如物资的合理损耗等。 2 对于超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的职权范围,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或库存物资被盗、霉烂变质等,应当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税务(地税、国税、海关)、人民银行、证券监管(证监会)、保险监管(保监会)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 (42)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形式 (4245)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4344) 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 账 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 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9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44) 1)、全面检查; 2)、专 项检查或抽查; 3)、重点检查; 4)、定期抽查; 5)、抽查; 6)、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这里对财政部门行使查询权规定了两个限制条件: (4445) 财政部门只有在对会计凭证、会计 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监督,发现有 重大违法嫌疑时 ,才能行使查询有关银行 账 户的权利。 行使查询权的应当是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即财政部和财政部派驻的监督机构,除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无权 行使查询权。 (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45) 财政部门 审计 、税务、人 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属于其他部门) 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光检查而没有结果。 (三)对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46)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咪咪附有保密义务。 (四)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 46)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4650)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 受委托 ,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46) (一)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47) 20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对监督会计工作的依法进行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使检举人所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得以及时处理, 维护社会经济和会计秩序,收到检举的部门 有权处理的 ,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及时作出 处理;超出该部门职责权限 不能处理 的,应当及时 移送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财政部:造价 账 、提供虚假会计资料; 税务局:偷税; 人民银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审计:侵占国有资产; 证监会:向股东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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