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设计书内容摘要:

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98. 已经发证且资料完 整、宗地实地现状未改变的, 已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调查 资料且资料完整 、 宗地实地现状未改变的、 地籍测量资料经检核符合《 细则 》 要求 的 ,由调查人员出具核实结论(见 《细则》 附录 I),不再重新调查。 未发证或已经发证但资料不全、宗地实际现状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99.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 100.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只建围墙未建房或打好基础未建房,能够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101. 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房屋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坍塌或者部分坍塌的 宅基地或建设用地,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应按宅基地宗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102. 宅基地范围不明确的,经村组农民集体同意后,原则上按农民实际 18 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确定宅基地范围后,再进行地籍调查。 103. 已列入县政府批准的拆迁改造、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计划、规划的村庄用地,收集政府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不进行权属调查。 但应根据已有土地登记资料或者经实地调查确定使用人以及土地面积后,整理拆迁村庄的地籍资料,与当地人民政府的拆迁改造或者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计划、规划一并整理存档。 关于历史遗留 问题处理 104. 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即已经形成的宅基地)处理: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具体土地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105. 对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即 1996 年之前)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无法提供有效的批准手续,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需求,根据地籍调查成果,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之后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后再确认使用权。 106.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107.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08.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 XXX 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集体收回。 土地权属调查步骤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 直接采用 XXX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划分的地籍区、地籍 19 子区成果。 发放指界通知 根据调查,将指界通知书(式样见《 细则》附录 C)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回执。 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 权属调查 宗地编码 109. 宗地编码 宗地代码结构。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 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县级市)级行政区划、地籍区(乡、镇)、地籍子区( 行政村)、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如下图所示: 410421 XXX XXX XX XXXXX 县级行政区划 地籍区 地籍子区 土地权属类型 宗地号 110. 编码方法 111. 第一层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 6 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层为地籍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层为地籍子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 2 位,权属类型代码表见表 7。 第五层为宗地号,代码为 5 位,用00001— 99999 表示。 表 5 土地权属类型代码 土地权属类型 代码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JC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JB 集体土地林地使用权宗地 JE 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有争议土地 JW 112. 地籍子区内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依次编号;自然村宗地编号亦按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的原则依次编号。 为 20 地籍子区各类汇总统计及公告公示方便,相邻自然村宗地编号预留 10 个宗地号,补充调查和调查后分宗用预留编号。 权属调查内容 113. 土地权利人。 调查 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114. 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 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核实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时间、土地权属性质、使用类型、使用期限等。 115. 土地位置。 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等。 116. 土地用途。 调查核实土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村民利用住宅临时经商或养殖的,不作用途改变处理。 117.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他证明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委托指界的还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 118.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联营合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其他证明文件等。 119. 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由四邻认可,村民委员会开 具证明, 调查员将权属调查具体情况记录在权属调查记事栏。 界址调查 120. 调查人、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现场进行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临街、临巷或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用地图件上的界线与实地 一致 时,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 121. 宅基地应由户主指界,签字,加按手印,并出具 户主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户主外出的,可委托成年家庭成员指界、签字,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指界委托和指界结果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户主或其成年家庭成员均无书写能力的,可按指印,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作为见证人在备注栏签字,并注明 21 按指印者姓名;整家外出或只有未成年人在家时,先由村组负责人或村民代表按照实地现状指界,待户主或其委托的成年家庭成员认可后,再完善签字手续。 122. 村组农民集体管理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村组农民集体负责人、村民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并签字,加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村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 、无公章的,以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代替。 123. 法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指界、签字加盖法人公章。 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使用证明后,由个人指界。 124. 共用宗地,由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界,代理人可包括其他共用人,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指界委托书。 125. 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的,邻宗地指界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进行指界 并签字,加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126. 邻宗地为单独划宗的国有道路、河流等线状 地物,且以线状地物宗地边缘为界的,邻宗地指界人为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代理。 127. 邻宗地为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可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邻宗地指界人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128. 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收集指界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129. 对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所占实际范围进行界线认定。 130. 没有院墙的宅基地,没有场院的,可直接对房屋进行确权;有场院的,以房屋两侧为边界进行延伸确定界址线。 131. 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址标示。 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 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及地 籍调查表上。 132. 权利或界址有争议的,应及时进行现场调解,按照调解结果确定土地权属和界线。 现场调解未果的,应在宗地草图中注明争议的位置和范围,调查记事栏内写明该争议是土地权利争议或宗地界址争议。 该宗地作为争议宗地,待 22 以后依法调解处理后,再申请登记。 注:权利争议,是指宗地的界址位置与四邻无争议,但宗地的使用归属有争议。 界址争议,是指宗地的使用归属无争议,但与四邻存在界址位置争议。 133. 历史遗留问题用地、没有权属文件的宗地,经审核后,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确定界址。 134. 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 指界线确定。 135. 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136. 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 细则》 附录 F)送达违约缺席者。 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 15 日后,则上述( 8)、( 9)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137. 指界结果处理: 138.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地籍调查表,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139. 权利人有争议的宗地,由调查人员和 XXX 国土分局负责人作为本宗地指界人签字盖章。 140. 界址有争议的土 地,由调查人员和 XXX 国土分局负责人根据调查情况和结合实地状况,划定争议界线,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调查员将权属调查具体情况记录在权属调查记事栏。 141. 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调查员将权属调查具体情况记录在权属调查记事栏。 界址点设置及编号 142. 以指界人认定的权属界线设置界址点。 23 143. 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144. 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 145. 在一条界址线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宜设置界址点。 两界址点连线之间,界址线依附的地物发 生变化,地物长度不超过 5m(含 5m)的,不再增加界址点;地物长度超过 5m,应增加界址点;地籍调查表上应记载全部界址点编号和界址线类型。 146. 双方指认的地界址点都必须按规定设置界址标志,界址类型和规格见《细则》附录 H。 不能采用全站仪测量的界址点,宜采用钢尺至少丈量两条邻近已采集的界址点或地物点的相关距离交会界址点位置。 已按界址点精度要求施测坐标的房角,围墙角作为界址点时,可将原地物点直接提取为界址点坐标。 147. 在工作底图上以宗地为单位,从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 从“ J1”开始顺序编写界址点号。 地籍调查表和宗地草图、宗地图 亦采用此编号。 148. 在工作底图上 以地籍子区为单位从北到南、从西向东,“ Z”字形统一预编宗地代码,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 宗地草图 及 地籍调查表上的预编宗地代码一栏需填此编号。 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检核地籍图精度的原始资料,必须现场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宗地草图。 149. 宗地草图的内容 宗地草图的内容包括:本宗地号和门牌号;本宗地使用者名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 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在界址线外中间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线内注记分段边长;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 宗地图建筑物注记结构和层次,不使用结构编码。 150. 宗地草图的要求 大的 宗地草图可以附贴 页 , 贴页处 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专用 印章。 24 宗地草图规格一般为 A A4,比例尺为概略比例尺,但比例尺分母必须是100 的整数倍。 界址线边长需根据实测(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坐标反算边长获取,现场分别标注在界址线外、内。 字迹工整、线划规则,不得涂改。 用 2H3H 铅笔绘图并注记,数字及文字注记字头朝 向 见下 图 2。 图 2 注记朝向 宗地过小时,可放大绘出,过大时可分幅绘制或适当缩小比例尺。 填写地籍调查表 151. 根据权属调查结果,按照《细则》附录 B 的要求填写地籍调查表。 152.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表、图、实地三者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内容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153. 调查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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