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省道海安段改扩建工程交通信号灯及电子监控-南通市工程建设网内容摘要:

、评 标 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书,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9 但不允许更改施工图设计报价的实质性内容。 23. 定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汇总评分结果,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结果,宣布中标候选单位。 招标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一定中标, 对投标人中标与否不作任何解释。 24. 招标监督 海安县 招标投标办公室 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 六 )授予合同 25.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指定时间、地点与 招标人 签订合同。 26.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及附件。 27.中标人 未按第 25 条款 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8. 中标人不按其承诺履行义务,招标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9. 施工图设计 、 工程量清单 施由中标人承担 , 在 开始 施工图设计前 ,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对方案设计进行审 核并提出合理的改进 意见 , 招标人认为需要对方案 设计 进行修改和调整时 , 中标人应积极主动配合 , 直至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此项服务不涉及费用。 30.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7 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金 ,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支票或银行 汇票。 31.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30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 权 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20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 七 ) 违约责任 32. 因 设计 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应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 设计 人设 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设计 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不予收费,并由 设计 人支付损失部分的全部赔偿金。 第二章 评标办法 及细则 一 评标机构和评标程序 第一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海安县建设工程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评委民主推选产生,负责组织评标的全部工作。 第二条 评标工作应邀请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或农村 公路纪检监督巡查组 )的代表出席,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评标工作程序 1.听取招标人对本招标项目工程情况的介绍。 2.听取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 )对招标工作情况的汇报。 3.听取招标人制定的本标段工程评标实施细则的介绍。 4.阅读招标文件、审阅投标文件。 5.对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和算术性修正。 6.对投标人的询标 (若需要 )和投标人的澄清 (若需要 )。 7.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8.推荐中标候选人。 9.撰写评标报告。 21 二 资格评审和算术性修正 第四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主要人 员、业绩等方面,审查其是否符合招标公告 (或招标公告 )中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和修正。 1.工程量清单中多报工程细目和数量的,按招标文件中的细目和数量计算核扣;工程量清单中漏报和少报的,视为已含入其他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投标报价中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1)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大写文字表示的为准; (2)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 (3)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以合价累 计数修正总价。 3.上述两类修正应取得投标人书面同意。 若投标人拒绝接受,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4.上述两类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 2%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三 投标文件评审 第六条 对通过资格评审和算术性修正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七条 凡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通过评审,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 理人印章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22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不同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之一行为的;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的; 四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通过评审的投标人按下列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合 理低价法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计算范围 所有在开标会上经招标人宣读的投标报价均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该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而变化。 (2)计算方法 23 将上述计算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一次平均 (五个或五个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 ),再将一次平均值与在开标现场抽签确定的浮动系数相乘,所得乘积即为评标基准价。 (浮动系数取值范围 94%、 %、 95%、 %、 96%、 %、 97%) 2.投标人投标价分值计算 F1=F- │ D1D│ 100 E D 式中: F1—— 投标人投标价得分; F—— 投标价满分值; D1—— 投标人的投标价; D—— 评标基准价。 若 D1≥ D,则 E=2;若 D1D,则 E=1。 即当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 D 时得满分,每高于 D一个百分点扣 2分,每低于 D一个百分点扣 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3.确定中标候选人 (1)将投标人投标价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二、第三的依次为后备中标候选人。 (2)当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相同时: a.评标价不同,取评标价 低的投标人排前; b.评标价相同,取信用等级较高者排名在前; c.信用等级相同,取拟投入本工程项目 负责人 的 工程 师等级较高者排名在前; d.项目 负责人 的 工程 师等级相同,取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较多者排名在前; e.业绩相同,取投标人资产规模 (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金数 24 额为准 )大者排名在前。 五 评 标 报 告 第 九 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监督机构情况。 2.评审过程概述。 3.评审过程中主要问题的记录和说明 (1)对评标实施 细则的修改记录和审议结果。 (2)资格评审和算术性修正中的问题及评审结论。 (3)投标文件评审中的问题及评审结论。 (4)推荐中标候选人过程中的问题记录。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4.评标结果。 第十条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和需提请招标人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和说明,必要时应提请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 一 条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 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六 附 则 第十 二 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 25 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出现上述情况时,招标人可以将后备中标候选人递升为中标候选人。 若无可递升 的中标候选人,则需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人应将上述情况及时向省市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 三 条 参与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与清标工作组所有成员均应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的规定,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26 第三章 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27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其他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鉴于发包人拟建设 (工程名称),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设计人以人民币 万元 (合同价款 )为本工程 阶段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书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 三、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保证全面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本阶段工程设计及工地设计代表服务工作。 四、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人:(公章) 设计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机关或见证方: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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