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永兴县太和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内容摘要:

执行情况通过内部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乡纪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部门每季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各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乡纪委应当主动接受乡党委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和纪委的监督检查;  (六)乡政府应当积极接受新闻媒体及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乡政府法制办设立申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指派专人受理。 监督检查的申诉举报电话为:07355630601,由乡纪委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八)乡政府聘请机关退休同志为特邀监督员;并采取印发征求意见单或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监督检查,开展有效的社会监督。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服从乡党委的统一领导,各部门的自检自查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乡纪委的监督检查,由乡纪委领导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聘请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由乡纪委牵头查处。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 调阅行权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 要求有关部门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 深入各部门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乡纪委在专项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部门或承办人涉及违纪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对在乡政府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太和乡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八条 乡纪委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乡纪委对同级党委、政府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太和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太和乡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预防违法、不正当行政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保障我乡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纪委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规范性文件审查权。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矛盾协调的公平、公正性及办结的时效性;   (二)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公开、公示情况及制度规定的行政权力过程应公开公示的环节;  (三)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权力配套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权力的廉洁自律情况;  (五)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所涉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权案卷,对行权的全过程记录在案,全部责任人签字;(二)各部门对本部门及本部门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内部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乡纪委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部门每季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各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五)乡纪委应当主动接受乡党委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上级和纪委的监督检查;  (六)乡政府应当积极接受新闻媒体及来自其他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乡政府法制办设立申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指派专人受理。 监督检查的申诉举报电话为:07355630601,由乡纪委指派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八)乡政府聘请机关退休同志为特邀监督员;并采取印发征求意见单或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监督检查,开展有效的社会监督。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服从乡党委的统一领导,各部门的自检自查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乡纪委的监督检查,由乡纪委领导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聘请特邀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由乡纪委牵头查处。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 调阅行权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 要求有关部门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 深入各部门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乡纪委在专项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部门或承办人涉及违纪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对在乡政府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太和乡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八条 乡纪委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乡纪委对同级党委、政府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太和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首问责任制一、为了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加大为民办事力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群众到乡政府办事,第一个接待人为首问责任人。 三、对于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对待。 能落实的要及时落实,不能落实的,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属于其他同志负责的,应及时转交。 四、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同志要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批评、教育。 五、设立首问责任制公开追究电话,群众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同志,拨5630601进行投诉。 限时办结制(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凡由乡政府办理的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即到即办原则,马上给予办理。 (三)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向对方说明原因,并解释清楚。 (四)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所办事项相应成为承办责任人,负有指导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办结相关事务的责任。 (五)全体工作人员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六)如因个人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公开办事制一、乡政府及各村、乡直各单位,凡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以外,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公开。 二、办事公开应遵循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其内容和范围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 三、公开内容乡政府(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本级财政收支情况;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情况。 (3)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教育收费和计划生育的有关情况。 (4)乡政府办理的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纪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等。 (5)向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轮岗、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驻乡站所(1)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办公地址,单位领导,办事人员和电话号码等。 (2)一切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办事或审核上报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及收费等。 各行政村(1)组织机构、办事内容、负责人、办事人员、办事时限。 (2)计划生育、宅基地、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一事一议、村财务收支、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教育收费及“两免一补”、等。 (3)其它需公开的内容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1)组织机构,办事地址,办事内容,办事时限及相关负责人,承办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办事承诺的责任等。 (2)其它需公开的内容。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价格公示栏,要求制作规范,设置地点醒目,便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布办事流程图,实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 五、办事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均须乡党政联席会审定;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 六、乡政府办公室为监督实施办事公开制度的职能部门。 服务对象对公开办事方面的有关诉求可向乡政府办公室投拆,一周内予以调查答复。 投拆电话:5630601。 首问责任制一、为了方便群众办事,进一步加大为民办事力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二、群众到乡政府办事,第一个接待人为首问责任人。 三、对于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认真对待。 能落实的要及时落实,不能落实的,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属于其他同志负责的,应及时转交。 四、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同志要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批评、教育。 五、设立首问责任制公开追究电话,群众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同志,拨5630601进行投诉。 限时办结制(一)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对有关事项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凡由乡政府办理的相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即到即办原则,马上给予办理。 (三)凡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向对方说明原因,并解释清楚。 (四)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所办事项相应成为承办责任人,负有指导督促有关人员按时办结相关事务的责任。 (五)全体工作人员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六)如因个人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公开办事制一、乡政府及各村、乡直各单位,凡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以外,都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公开。 二、办事公开应遵循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其内容和范围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 三、公开内容乡政府(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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