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医疗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内容摘要:

街道 )要强化舆论宣传工作,向社会全面解读政策,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形成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 (四 )加强信息报送。 各医疗卫生扶贫责任单位每月要向县扶贫办、县卫计局反馈工作进度情况,县医疗卫生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负责每月向县委脱贫攻坚同步小康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2017 年医疗精准扶贫实施方案二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 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及广东省委关于落实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精神,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 (20202018 年 )的通知》 (江发〔 2020〕 6 号 )的要求,为消除列入我市 20202018年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扶贫对象 (以下简称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因病返贫现象,实现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结合我市实际,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制定本实施方案。 11 一、指导思想 我市 20202018 年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 象 ”有 16659人 (其中农村 14172 人,城镇 2487 人 ), 2020年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发生住院 1436 人,占总人数的比例为 %,住院人员人均医疗费用达 17591 元,其中,经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费用为 6249 元,几乎占了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一年全部可支配收入,因病返贫现象时有发生。 为绝不让一个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脱贫掉队,让城乡居民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不愁吃、不愁穿、不愁病,实现基本医疗多层次、全面保障,消除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因病返贫现象,确保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工 作目标 (一 )创新扶贫方式,建立健全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医疗保障扶贫制度。 (二 )对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100%实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按规定提供精准全额资助。 (三 )动员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含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下同 )为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提供 “一对一 ”优先就医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挂号费、诊查费全免,且药品费用按药品进价支付。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9 折优惠。 (四 )加快构建我市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 12 医疗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为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脱贫提供医疗保障支撑。 三、适用对象 按《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 (20202018 年 )的通知》 (江发〔 2020〕 6 号 )规定条件,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6600 元 (其中,台山、开平、恩平三市农村低于5040元 )的标准且有劳动能力,并由各区 (市 )政府确认认定为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即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作为我市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对象。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名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 公室 (以下简称市扶贫办 )负责核定确认,并统一收集提供。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应当依法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四、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 (一 )待遇范围。 将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从 2017年1 月 1 日到 2018 年 12月 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 (含起付标准和起赔标准以下费用,不含药店购买药品等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范围内医疗费用 )和个人自费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按规定分别全额结算,即经基本医疗保 13 险 (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同 )、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剩余个人支付费用 (包括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和个人自费费用 )由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全额结算 (其中属于医疗救助结算的费用,先由精准扶贫资金垫付,结算后由民政部门统一核算冲减 )。 (二 )待遇标准。 1.“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全部纳入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结算 范围。 2.“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个人自费费用全额由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负责 80%。 蓬江区、江海区和市直的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20%,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的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在市内二级以下 (含二级 )定点医疗机构和开平市中心医院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20%,按本实施方案就医管理规定,经转诊批准备案在我市市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批准其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10%,市直三 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10%。 经转诊批准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批准其异地转诊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1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10%。 (三 )个人支付费用支付办法。 我市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 14 对象 ”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结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结算同步,采用 “一单式 ”结算,个人支付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按以下办法支付: 特定病种门诊个人支付费用直接通过我市社保结算系统实行实时结算,由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不属于医疗保障精准扶贫资金 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由参保人支付。 零星报销手续时,一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办理结算手续, (其中自费费用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月度结算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中冲减 )。 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个人支付费用办理零星报销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办理结算手续 (其中自费费用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月度结算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中冲减 )。 五、经办管 理 (一 )就医凭证发放。 根据市扶贫办移交的 “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 ”名单,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 “江门市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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