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增值税改革、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对企业的影响及企业的应对之策培训讲义(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 放弃免税的新规定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提高起征点 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xx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150200元。 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 纳税人以 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 二、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配套的新政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xx]170号  自 20xx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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