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最新)内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 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修改公司的章程; 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 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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