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内容摘要:
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四种。 公示催 告: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 银行汇票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 实际结算金额 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 付款人 为出票银行。 银行汇票 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 4】 票据行为,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四种。 (注: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 5】 票据的签章: 出票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票据无效 ;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签章无效 ,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效力。 【 6】 银行汇票的 申请人和收款 人均为个人 ,才能取得“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将 银行汇票 和 解讫通知 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将 银行汇票 和 解讫通知 一并交 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 7】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 8 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 5%但不低于 1000元的罚款。 【 8】 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 ① 现金支票; ②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③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 9】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10】 支票的 金额、收款人名称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11】 支票的出 票人 预留银行签章 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章与其预留的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 12】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除以压票、拖延支付时间内每日票据金额千分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13】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 【 14】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它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前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 15】 单位卡 不得用于 10万元以上 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 16】 银行 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 过 1000 元人 民币 ,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 5000 元人民币。 【 17】 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 不得超过 5 万元人民币。 【 18】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 19】票据的伪造:票据的签章是假的 票据的变造:票据的签章以外的是假的 【 20】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的人是 承兑人。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为拒绝承兑;背书附条件则背书有效而附条件无效,把金额分别背书给两人以上的则背书无效,背书要连续,不连续则银行不收。 【 21】 在票据权利中,付款请求是第一顺序权利,主要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第二顺序权利是追索权。 【 22】 或有事项: A 未决诉讼 B 商业票据背书转让 C 商业票据贴现,不属于或有事项的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 23】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 ( 2)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3) 出票金额; ( 4) 付款人名称; ( 5) 出票日期; ( 6) 出票人签章。 9 【 24】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出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7)收款人名称。 【 25】 支票的记载事项。 根据规定, “ 付款地 ” 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26】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 票据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内容是用途。 14, 账户 ( 1) 现金 【 1】 现金收支基本要求的是 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 【 2】 对于 非经营性 的存款人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应受到的处罚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 罚款。 【 3】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 度的罚则。 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对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 30 000 元以下的罚款。 【 4】 现金使用范围 ,现金结算的起点为 1000 元;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支付则为(坐支) 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重大事项应当 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 ( 2)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账户 【 1】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 的银行账户是 基本存款账户。 只能开一个, 既能 存 . 现金,也能 取 . 现金。 【 2】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账户是 一般存款账户。 没有数量限制 ,不能 取 . 现金 【 3】 基本存款账户 的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激存,也能办理现金支取。 【 4】 临时存款账户 和 基本存款账户 可以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2年 ; 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5】 : ① 活期储蓄功能; ② 普通 转账结算 功能; ③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 【 6】 银行结算账户比较: 帐户 开立时是否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能否存入现金 能否支取现金 基本存款帐户 核准 可以 可以 一般存款帐户 备案 可以 不能 专用存款帐户 QFII 专用存款帐户 :核准 不同帐户规定不同 不同帐户规定不同 10 【 7】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 8】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9】 属于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有: ①外地常设机构住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②当地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 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 10】 存款人在同一营 业机构撤销原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 11】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当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 法定变更事项 的应于( 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 12】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 13】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 每笔超过 5 万元(不包含 5 万元) , 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 14】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①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②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 一个基本账户的原 则; ②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③ 守法原则; ④ 存款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在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中,既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银行。20xx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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