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内容摘要:

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 A、 B、 C、 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90分(含)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分(含)以上不满 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40分(含)以上不满 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 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 3年的;(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为 D级的;(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 3个月或 者累计 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五)评价年度内被其他部门评定为最低信用级别的。 第十七条 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该评价年度直接判 为 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 未构成犯罪,但偷税 (逃避缴纳税款 )金额 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 额 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 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 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 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 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在评价年度内有非正常户记录 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在评价年 度内由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按 《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试行 )的公告 》 2020年第 41号)公布公告的当事人;(十一)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 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一)由 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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