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政策解析内容摘要:

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 不再缴纳资源税 相关文件: • 《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 (财税〔 2020〕 53号) • 《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 〔 2020〕 54号) •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 (粤府 〔 2020〕 67号) 三、资源税新申报表填写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总局公告 38号 ).tif • 共四张表: •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 (主表,系统生成) •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 (原矿类税目适用) •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 (精矿类税目适用) •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 (减免税明细) • 注意:填写哪张表由法定的征税对象决定。 主表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三张表均需要填写吗。 • 纳税人一般只开采 1种矿产,即 1个税目,一般只需填写其中 1张或 2张附表即可, 3张附表都填的纳税人很少。 • 开采销售原矿类税目的纳税人需要填写 附表(一)。 前期改革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均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附表(一)。 原煤、原油、天然气相当于原矿,洗选煤相当于精矿。 • 开采销售精矿类税目的纳税人需要填写 附表(二)。 黄金矿在附表(二)填写,金锭相当于“精矿”,金精矿、金原矿均视同“原矿”填写。 • 有减免税项目发生的,纳税人才需要填写 附表(三) ;否则,可不填写此表,系统会将纳税人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 0。 特殊的金矿、石材矿如何归类。 • 金矿在附表(二)填写,金锭相当于“精矿”,金精矿、金原矿均视同“原矿”填写。 • 石材矿类填报有以下 3情形 : • 荒料 (即原矿 )为征税对象的花岗岩(石)、大理岩(石)等,填写附表(一); • 板材 (即原矿加工品 )为征税对象的花岗岩(石)、大理岩(石),填写附表(二); • ,即 以原矿或原矿加工品为征税对象的 ,填写附表(一)、(二) 均可,由于不需要折算或换算,不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 • 备注 (百度概念 ):荒料 ,是指矿山的石料经加工,具有一定规格、可满足 板材 加工或其它用途的块石。 荒料 既是石材矿山的产品,又是 板材加工厂的原料。 计算单位是立方米。 (一)主表填写说明 • “本期已缴税额 ”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 • 纳税人 签章确认 (二)附表一填写说明 • : 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 • 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 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 0 • 如不涉及折算, 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 应将其折算率和平均选矿比填写 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 8栏填写 0。 • 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 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平均选矿比应填写 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 3到第 9栏不需要填写。 • 2.“税目 ”: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 • “子目 ”: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折算率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 • 全国 136个资源税税目 • 广东省 28个资源税税目(从价 24个;从量 4个) • 3.“原矿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 实际销售 和 视同销售 两部分。 • 4“精矿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 实际销售 和 视同销售两部分。 • 7栏 “允许扣减的运杂费 ”、第 8栏 “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 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 、 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 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 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 可结转下期扣减。 • 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 应按规定折算后 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 10栏 “计量单位 ”: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 • 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但 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 • 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 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 ;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 • 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本表中的折算率、平均选矿比均 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 • 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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