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此资料来自企业 准的 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 (二)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五)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多种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 (六)对违反合同的约定不交纳各种费用的业主,可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委托管理的房屋及相关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更新; (二)承担住宅小区内物业的保安、保洁、防火、绿化及其他便民服务工作; (三)拟定住宅小区重大物业管理措施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 决定; (四)接受行业管理及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按下列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一)实施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时,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将住宅的公共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护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局面告知业主;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维护; (四)发现住宅的公用部位、公有设备和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 接到物业管理损害报修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 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管理未能达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可解除合同。 此资料来自企业 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物业管理合同有争议的,双方可向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开发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完成物业管理配套设备和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从住宅区开始入住前六个月开始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进行前期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在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应当接受业主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后,方可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后 30 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或复印件: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提供住宅小区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 (一)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内不小于 60 平方米; (二)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 5 万至 10 万平方米以上不小于 100 平方米; ( 三)住 此资料来自企业 宅小区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不小于 150 平方米。 以上用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给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五章业主公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 第三十八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区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三)业主代表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住宅区重大事项的方 式; (四)业主使用其住宅和住宅区内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住宅区物。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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