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内容摘要:

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 :  初始交易申报  补充质押申报 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  购回交易申报  违约处置申报  终止购回申报 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在交易时间支持对上述申报的撤单处理。 交易申报类型  初始交易申报  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 同一笔初始交易提交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权益类别、挂牌年份应一致。  最新一笔初始交易申报金额 ≤ 该会员后台配置的股票质押回购会员额度 [∑ (会员回购未到期明细数据中的所有未到期初始交易金额) +∑ ( T日已有效申报的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  初始交易成交当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优先司法冻结办理质押登记。 交易申报类型  补充质押申报  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 同一笔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权益类别、挂牌年份应一致。 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  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 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权益类别、挂牌年份不一致的标的证券或其孳息应分笔申报部分解除质押。  若部分解除质押后,相应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已经没有任何对应的证券或孳息仍然处于质押状态的,则该笔部分解除质押申报失败。 交易申报类型  购回交易申报  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  购回交易时,应对初始交易、补充质押分笔申报购回交易。  违约处置申报  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会员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 同一笔违约处置申报相应的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权益类别、挂牌年份应一致。 交易申报类型  违约处置申报  对于同一笔初始交易或是补充质押,会员可就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提交违约处置申报,或是分为多笔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 相应标的证券的状态由 “ 质押不可卖出 ” 调整为 “ 质押可卖出 ”。  相应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或为限售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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