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社会救助和优抚安置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三)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医疗期 • 工伤津贴、工伤护理费和辅助器具 • 工伤伤残抚恤和补助 • 因工死亡待遇 (五)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建 •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 工伤保险基金及其支付 三、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 1994年 12月 14日劳动部发布的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 是我国生育保险的基本法律文件。 (二)生育保险费用的筹集和管理 •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三)生育保险待遇 •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 的适用范围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保证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能够享受相应待遇,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 养老保险通常可以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 我国的养老保险还分为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 ( 1)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概念 • ( 2)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 • ( 3)保险期限和养老待遇 • ( 4)特殊情况的处理 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 ( 1)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概念 • ( 2)企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沿革 • (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 ( 4)政府职责 • ( 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 ( 6)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 ( 7)养老金的计发 二、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 (二)失业保险费 • (三)失业保险基金 • (四)失业保险待遇 • (五)失业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 (六)失业医疗补助和其他 • (七)罚则 本章小结: •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由规定主体缴纳款项形成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是促进社会公平、矫正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七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社会福利的概念、特征,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的区别;公共福利、职业福利、特殊福利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具体内容。 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 社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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