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建设工法规概述内容摘要:

亦应协调配套,不能互相矛盾、重复或者留有 “ 空白 ”。 •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组成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宝塔形结构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将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做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 梯形结构则不设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专项体系。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和建设部 《 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 的规定和要求,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确定为梯形结构方式,由以下几个层次组成: 2. 建设法律 3. 建设行政法规 4. 建设部门规章 5. 地方建设法规 6. 地方建设规章 7. 技术法规 8.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我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以建设法律为龙头,以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为枝干而构成。 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属于建设法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属于建设行政法规。 • 我国建设工程立法划分为五个阶段: • 我国建设工程立法划分为五个阶段: (1) 立法开端阶段 (1949年~ 1956年 ) (2) 曲折发展阶段( 1957年~ 1965年) (3) 跌入低谷阶段( 1966年~ 1976年) (4) 立法恢复与发展阶段 (1977年~ 1996年 ) (5) 逐步完善阶段( 1997年至今)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 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概念 • 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这种关系统称为社会关系,如管理关系、合同关系等,一旦这种关系被法律所调整就变成了法律关系。 即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指由建筑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 特别提示 注意法律关系与建设法律关系的区别,受法律规范所调整会形成法律关系,受建设法律规范所调整会形成建设法律关系,二者是包含关系,即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 ( 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带有明显的综合性。 建设工程法律规范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建设工程民事法律 和建设技术法规构成的。 这三种法律规范在调整建设 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合运用的。 ( 2)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是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 关系。 ( 3)建设法律关系是以受国家计划制约的建设管理、建设 协作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 4)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决定、制约、影响着计划因素的协 作关系。 建设业的法律调整是以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为主的。 建设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建设业活动是由建设行政法律关系决 定的,并受其制约。 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勘察设计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认可的国家建设计划变更 或解除,则建设单位的合同也要变更或解除。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所构成。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1)国家机关 2)建设单位 3)承包单位 4)中介组织 5)中国建设银行 6)公民个人 (2)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1)物(包括财) 2) 行为。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