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课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化部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20xx年 12月 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81次会议、 20xx年 2月 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2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法规 《 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 1998年 8月 21日 1998年 8月 21日 省人大常委会 20xx年 9月 27日修正 烟草制品的生产 •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 流程: 计划下达。 每月末,省级工业公司接收国家局下达的下月生产计划码段,制定下月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和码段分解下发到各卷烟厂(生产点)。 卷烟生产。 主要分为制丝和卷接两个环节。 生产出的成品卷烟、雪茄烟,并打码入库。 成品销售。 签订销售合同。 扫码出库。 发货。 烟草制品的销售 • 烟草制品的批发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烟草制品的零售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持有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的批发应遵循的规定: 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或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零售应遵循的规定: 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不得超过 50条; 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或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的运输 •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 专卖法 》 第二十二条)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 注意: 邮寄、携带烟草制品的限量规定。 卷烟、雪茄烟二者合寄时,以 2条 为限。 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 5 公斤 为限。 烟叶、烟丝二者合寄时,不得超过 10 公斤。 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 1万支( 50条)。 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概述: • 《 烟草专卖法 》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 《 烟草专卖法 》 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类型: •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 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申请: 新办、变更( 30日内)、延续( 30日前)(行政许可类事项) • 停业( 7日内)、恢复营业、歇业、注销(行政管理类事项) • 受理 • 审查: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 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压缩至 14日) 工作日 • 送达: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10日内 正副本 • 零售户将正本摆放在店内显著位置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新办 变更 延续 停业 恢复营业 歇业 注销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②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④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或法人代表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店面及柜台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各一张; 3)经营资金证明; 4)住所与经营场所相独立的书面说明;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②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③原许可证正副本;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书面申请报告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②原许可证正副本; ③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④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3)经营资金证明;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申请表; ②许可证正副本; ③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停业书面说明 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申请表; ②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恢复营业书面说明; 2)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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