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各险种及地方规费知识要点内容摘要:

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属于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六个部分组成: • 计时工资 • 计件工资 • 奖金 • 加班加点工资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津贴和补贴 20 ★ 医疗 • 社保法:国家规定 国发 〔 1998〕 44号: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 8%,职工为本人工资的 2%;闽政 〔 1999〕15号: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以月工资额。 •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闽劳社文 〔 2020〕 355号):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低收入的人员,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60%核定。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闽政办 [2020]90号):按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其中低收入的人员,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21 ★ 工伤 • 社保法: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22 ★ 生育 • 社保法:国家规定 劳部发 [1994]504号: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 缴纳 • 《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省长令 1994年第 39号):企业按其工资总额按月 …… 缴纳生育保险费 23 五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问题 • 养老保险费:我省规定,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 失业保险费:法规上没有上下限封顶,但省局规定下限比照养老险,上限没有限制; 24 •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 工伤保险,省人社厅 04年规定为社平工资的60300%( 08年对中央企业也做同样规定); • 生育保险,没有总体规定,只有省劳动厅对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 [2020]373号)中明确规定:中央企业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含厦门市,下同) 300%的,按300%计算,低于 60%的按 60%计算。 25 相关规定 • 社保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遇到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经营困难的,经省人社厅批准,可在一年内缓缴。 26 申报时间 • 省政府令第 58号: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 15日前 • 规定:“三险”正常应征数据每月 10日前、灵活人员医保专户 15日前、工伤团体险 25日前由经办机构传送地税,即视同申报 27 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的处理 社保法: • 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补办申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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