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内容摘要:

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 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 推行工程总承包的 动因 (设计施工结合和互补、合理交叉,明确目标责任、减少 “ 三边三超 ” )、 一般形式、阶段和制约因素 (项目前期策划准备能力、承包企业能力结构、投资与设计审批); 防止利用暂估价规避招标。 暂估价工程招标的实施主体;其中的 “ 部分 ” 总承包以保证单位工程施工的整体性不肢解为前提。 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 ] # 对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 不带报价 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使用两阶段招标的主要原因 ; 第一阶段是征集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阶段,可以交流谈判和修改技术方案,不受招标投标程序约束, 可以要求附带经济指标 或最高限价 (并非实质报价) ;事先应当约定采纳全部或部分技术方案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阶段递交技术方案的单位一般是第二阶段的投标人, 但,第二阶段可以(考虑)新增,也可以退出。 防止采用的技术方案有倾向、排斥而限制竞争。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终止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己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当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不发生银行利息则不必退还利息;同时,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有多种可能,所以必须事先根据招标投标的时间约定利率标准,财务计算繁琐,以免纠纷。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终止招标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中标人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 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与招标项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以 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注意(二)、(三)款应当 是与 标的使用需求和专业技术特征关联和适应的 合理条件。 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 #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 不同的 资格审查或者评标 标准 ; (五)限定或者指定 特定的 专利、商标、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 ◆ (五)款,应当使用 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 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 “ 相当于 ” 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则可以不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 #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本条是招标投标的本质要求,十分重要, 《 反垄断法 》 和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都有相似的规定,但实施效果受现行行政、财税等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制约。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 ] # 与招标人存在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本条对投标人的限制比原规定(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更加宽泛和严格,大型集团企业招标及其尚未分离的下属企业将受约束。 目前理解 “ 利害关系 ” 的含义的关键界定词是 “ 影响公正性 ”。 理想与现实寻求平衡,引导逐步消除关联交易情形,根本在于大型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全面配套、体内循环,市场化配置资源不足的现状,其附属企业需要逐步转制和脱钩。 控股包括有重要表决权利的相对最大股份, “ 控股和管理关系 ”包括连续二个层级的关系。 往往 投标时难以知道,工商网。 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 ]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 撤回 通知之日起 5日内 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 撤销 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退回或不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拒收投标文件 ]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 如实记载 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密封的主要作用定位。 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应该审验其密封,并应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修正密封偏差,或记录微小密封偏差后接收。 投标文件接收时不审验,开标时招标人或监督代表根据密封状况判别废标是错误的,开标时应由投标人自己审验投标文件密封状况。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 ]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以及 分别规定 两类联合体资质和业绩认定条件标准 ; 联合体协议应明确分工和责任;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主办方或成员各方提交。 同一招标项目中只能投标一次,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变化 ]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 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 #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 协商投标报价等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 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 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 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从主体行为意识和目的界定串标。 第四十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 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 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 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的账户转出。 ◆ 出现 上述客观事实结果,无条件视为串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 招标人与投标人 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 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 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 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 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 他串通行为。 ◆从主体行为意识目的以及事实结果两方面界定双方串标。 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 ] 使用通过 受让 或者租借 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 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 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资格审查和评标发现上述情形,需要澄清和核实,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无效,行政处罚按程序实施。 注意区别投标文件编制失误行为。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申请人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 投标人 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 ] #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 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 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 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 并制作记录。 ◆ 记录实际情况,不作结论是开标的基本原则,注意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的报价是评标依据;第二款应首先研究投标人少于 3个的原因和相应改进措施;重新招标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 ] # 国家实行 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和管理办法。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已经印发,管理办法后续制定印发; 政府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利于共享专家资源,并异地公正评标,杜绝和减少“评标小金库和评标常务委员会,甚至坐赃串评 ” 的现象 ,已经成为规范招标投标的必要措施。 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和共享,逐步过渡完善。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 ] 除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 评标委员会及其专家的责任定位、项目业主的专家代表、评标专家的专业分工等问题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的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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