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智慧财产的保护及利用内容摘要:

命理基礎等公共財產登於網頁,提供網友瀏覽、討論,亦難 認其具有犯罪之故意。 故本件仍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檢察官上訴核無理由,應 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七六號刑事判決) 「傻瓜相機」與著作權  以「傻瓜相機」所拍的相片,雖非於攝影棚內拍攝完成,如符合著作權要件,且無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情形,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至於實務上有具體個案認拍攝成品不屬於「攝影著作」之案例,此係因法官判定「不具創意」之故,與是否由「傻瓜相機」拍攝而成,並無直接關連。 (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2 年 04 月 11 日智著字第 09202032840號 函) 客觀化表達形式  構想 (idea)表達 (expression)媒體( medium)  油畫創作之美術著作權與畫作媒介(顏色、畫布與畫框等)所有權  固著(或稱附著)( fixation):我國不以此著作要件  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十條之一 ) 客觀化表達形式 著作權法理論中之 「 概念 \表達二元論 」 規定,其精義為著作權保護者乃著作之表達,非其表達所隱含之概念 (包含思想、程序、製程、系統...等 )。 是著作如出於相同之概念 (不論此「相同之概念」是出於巧合或承襲 ),只要確係出於著作人獨立之表達,其間並無抄襲表達之情事,縱其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並不生著作權侵權問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2 年 05 月 14 日智著字第09202042970號 函) 書畫及照片與著作權  買一本書或一幅畫取得怎麼權利 ?物 (動產 )所有權 ?語文著作權 ?可否重製 (影印等 )? 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第 57條 ) 非被排除為著作權標的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九條) 新聞報導有無著作權  新聞媒介傳述的資料  單純時事報導之語文著作( 167。 9)  時事問題論述( 167。 61)  新聞標題  其他語文、美術、攝影等著作 (如副刊文章、照片、漫畫) 著作權的問題 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第 59條 )  電腦程式 著作的問題 : /共享軟體 /免費軟體 /商業軟體 2..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 (輔助侵害 )。 MP3及 P2P等著作權問題  MP3及 P2P著作權問題  EzPeer, Kuro之著作權之問題:我國地方法院判決之歧異  網路著作權之保護必要性與疑義  網路資源自由及共享與權利保護必要性  運氣有好壞。 網路有無好處 ?網路上專是壞事 ? 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 著作權之歸屬,係按其創作人與聘雇人之關係或約定,而可能異其歸屬狀況。 11條 (受雇人職務上著作權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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