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法的效力内容摘要:

经生效的法律与原有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跟据 “ 新法优于旧法 ” 的原则,适用新法从而废止旧法与新法冲突的内容。 法律溯及力问题 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是否可以适用于起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如果适用,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 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个基本原则,但该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作为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种有益的补充, “ 有利于既往 ” 原则也是多数国家都认可的。 “ 有利既往 ” 是指先前的行为或关系在行为发生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本没有法律进行调整,但依据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对之予以确认和保护是有利的,此时新法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 2020年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 84条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二)法对人的效力 法律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的 “ 人 ”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还包括国际法上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法律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 属人主义原则是指以自然人的国籍和拟制人的国别为标准,确定本国法律的效力适用于本国人,只要是本国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该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在外国的本国人,却使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法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确定法的效力,一国的法律对在本国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都受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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