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价及价格分析内容摘要:

,不予決標該廠商。 ,撤銷決標,終止契 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否 否 是 有 無 2020/11/23 採購法第 105條第 2項 緊急採購流程 2020/11/23 法 105條第 2項緊急採購流程 資料來源〆工程會 09300262210號函 緊急採購 符合法 105條 第 2項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核准,並記載 得不適用本法第二 章招標及第三章決 標之條文,但不包 括本法第 3 50條 及第 58至第 62條規定 (本流程*表示已記 載不適用之條文 ) 確定交貨需求條件,準備招標文件 (技術規格 、廠商資格不受限制、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 決標原則 (複數決標、非複數決標 ) (底價、 不訂底價 ) (最低標、最有利標 ) 註 1〆 採最有利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法 56) ,但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適用本法第 94條 註 2〆不訂底價,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得不受限制 ( *法 47及 54條 ) 註 3〆不訂底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契約金額或相 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 依法第 18至 23條 擇適當方式辦理 採購對象選擇 (* 法第 18至 23條 ) 公告途徑及等標期不受限制 (* 法第 27及 28條 ) 公告 採限制性招標除獨家製造、供應者外 ,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開標,不受廠商家數限制 (* 法第 48及 49條 ) 不公告 查核金額以上 ,上級機關得 派員監辦,採書面審核監辦 或授權由機關自辦。 公告金額以上 ,由機關主 ( 會 )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或採書面審核監辦々符合 法 13條之特殊情形,得不派 員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 ,依法第 13條 第 2項規 2項規 2項規定,得 採書面審核監辦,或依特殊 情形之規定不派員監辦々採 書面審核監辦或不派員監辦 者,應經機關內部簽准 審標,補正投標文件不受 限制 (* 法第 33及 51條 ) 廢標 公告金額以上刊 登無法決標公告 不合格 決標 合格 驗收合格 結案 履約管理 公告金額以上刊登決標公告 々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 1/10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是 2020/11/23 法 105條第 2項緊急採購流程 資料來源〆工程會 09300262210號函 ,報價在底價以內決標 ,總報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依本法第 58條執行程序辦理 (※ 本法第 53條及第 54條 ) ,超底價決標不受 8%限制, 查核金額以上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 本法第 53條 ) ,最低標價標價合理即可決標 ,得逾建議減價金額決標 (※ 本法第 54條 ) ,依招標文件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決 標 ,得彈性處理評選及協商程序 (※ 本 法第 56條及第 57條 ) 2020/11/23 項次 採行措施 核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條文 1 公告金額以上得不採公開招標 第 19條 2 限制性招標以比價為原則 第 22條、第 23條 3 同業共同投標不受限制 第 25條 4 訂定招標技術規格不受限制 第 26條 5 縮短等標期 第 28條 6 免收押標金、保證金或二者全免 第 30條 7 領標及投標期限、方式及地點 第 29條、第 30條 8 補正投標文件 第 33條 9 採行替代方案 第 35條 10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受限制 第 36條、第 37條 11 招標文件請求釋疑、答復釋疑 第 41條 12 不訂底價不受限制 第 47條 13 投標廠商家數不受三家限制 第 48條、第 49條 14 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次數不受三次限制 第 53條、第 54條及第 56條 15 超底價比率不受百分之八限制 第 53條 16 採不訂底價,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評審不受限制々建議減價金額由主持決標人員決定々得逾建議減價金額決標 第 54條 17 採行協商措施免預告 第 55條 18 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第 53條、第 55條及第 56條 註〆本範例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採使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條第 1項第 2款緊急採購核准文件記載不適用條文之範例 2020/11/23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條 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 案件 之執行程序 2020/11/23 主旨〆檢送本會 97年 1月 28日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發布令影本乙份(含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〆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8條規定通知廠商於限期內提出說 或擔保者,廠商如以提出 擔保代替說明 ,或於其 說明未 盡合理而改以提出擔保者 ,機關於該 廠商依限提出 差額 保證金後,即 應決標 予該廠商。 二、對於廠商提出之 說明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 ,為避免機關 拒絕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廠商,爰配合 修正上開執行程序,以臻明確。 發文日期〆中華民國 97年 1月 28日 發文字號〆工程企字第 09700038353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 58條 2020/11/23 附註〆 本程序之執行原則〆 , 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々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 , 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 ( 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稱 「 差額保證金 」) 之規定。 2020/11/23 總標價在底價以內 ,但未低於底價之 80% 廠商表示標價錯誤 ,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 、拒不簽約 機關照價決標 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機關處置〆 10 102條及施行細則第 58條第 2項處理。 ,不予發還。 總標價低於底價之 80% 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之虞等 機關照價決標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 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廠商主動表示標示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機關照價決標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 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等 期限內說明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 機關照價決標 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說明合理 說明尚非完全合理 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差額保證金、 機關先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期限內繳交保證金後決標 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廠商。 如有押標金發還之。 提出保證金後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說明不合理 或提出之說明不合理,不予決標,有押標金發還之,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 原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新審認,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 廠商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未於期限內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 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 2020/11/23 名詞解釋 - 底價 (Ceiling price) (一 ) 理論 實務 運用 買方 願出之 最高價格 ,在底價內決標。 買方 與賣方協議價格時,自行訂定之價格標準,以 衡量賣方報價 , 是否合理之用。 有超底價決標者 , 亦是買方願出之最高 價格。 2020/11/23 名詞解釋 - 底價 (Ceiling price) (二 ) 由 承辦採購單位簽報 (預估金額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細 53) 但 重複性 採購或 未達公告金額 之採購 , 得由承辦採購單位 逕行簽報核定。 (細 53) 2020/11/23 名詞解釋 - 預估金額 應 由〆 ( 細 53) 預估金額及其分析 規劃 、 設計 、需求或使用單位 提出 重複性 採購或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不在此限。 2020/11/23 名詞解釋 - 標價 廠商對 實務上 所推銷 商品價格之公開標示 ,願以此價格出售者 , 故標價含有牌價之意思。 購案 開標 時所稱 之標價 , 係指 投標或報價商 對標的物所報 之價格。 亦即其所投送之投標或報價單內對該標的物價格之意思。 2020/11/23 名詞解釋 - 商情 (Business Information) 稱 商業上之情況 ,泛指總體環境中之一切影響因素。 涵蓋 國內外財經政貿法規及情況。 商品行情 供應商資料 採購商資料 2020/11/23 名詞解釋 - 行情 稱 某一行業之情況 , 特指 某一種商品之價格水準。 與商情相較 〆 商情 行情 行情 2020/11/23 名詞解釋 - 成本 (Cost) (一) 為使 商品 達到可用狀況 所耗用之有形與無形資產 以貨幣單位表示 $ 2020/11/23 名詞解釋 - 成本 (Cost) (一) 狹義成本 廣義成本 〆 除製造成本外 有時包括利潤在內。 專指 商品之製造成本。 從 最初 原料 到 最後成品所耗用之 直接原料 、 直接人工 、 間接原料 、 間接人工及管銷費用。 尚包括 服務成本 、 運輸成本 、 儲存成本 、 及標準化作業與製造經驗累積而降低之成本。 2020/11/23 名詞解釋 - 成本分析 ( Cost Analysis ) 定義 找出 影響 準備出售某項 商品之全部因素。 進一步 分析其對成本影響之作業方式。 2020/11/23 名詞解釋 - 成本分析 ( Cost Analysis ) 採購實務 目的 可說是 對賣方貨品之價格分析。 採購人員 策定合理底價。 除對 製造成本 、 服務成本 、 運輸成本 、 儲存成本 、 合理利潤之外 , 有關規格標準化與否 、 數量多寡等因素 , 均應列入考慮。 2020/11/23 名詞解釋 - 固定售價契約 ( Fixed Price Contracts) 標的物之價金 約定一固定價格 交貨時 不論物價漲跌 , 均 以此固定價格付款。 不得 以任何理由 變更售價 之契約。 2020/11/23 名詞解釋- 成本契約 Cost Reimbursement Contracts又稱 成本計價契約 、 成本補償契約 實際 通常 價金 , 依據實際成本計算 ,而該成本乃依交貨時物價指數而定。 運用者不多。 以訂約時之價格為依據,於交貨時依物價漲跌指數而酌予調整。 2020/11/23 名詞解釋- 單一成本契約 實際運用 以 契約之總價 為 許可變動 之實際成本所訂之契約。 多以 訂約 時之 總價 為準 , 於交貨時 , 再 依當時物價指數與以調整。 政府機關採購, 為有效控制預算 , 可限定變動之幅度。 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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