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黄学宁028-内容摘要:

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工伤认定程序 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或者《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复议的范围 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用人单位对缴费费率不服的;  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的;  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一)行政复议 申请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日的除外。 (一)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复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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