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内容摘要:

责 ( 依现行法律学校对在校生人身安全无监护职责 )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符合学生的 年龄、认知能 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 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 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危险和 避免伤害他人 (自我保护) 学校安全工作应与家长沟通,做好家校配合 16 五、关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 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 度,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依法律规定确定。 现行法律 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承担监护责任 ( 包括在校寄宿的未成年学生 ), 学校 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 不是监护职责。 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学校应请 监护人配合协助学校做好未成年学生安全保护工作 17 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 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 学校则对学生承 担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最好签订书面委托书,明 确委托内容及期限) 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 题有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18 六、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 (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有无责任 :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确定。 责任大小 : 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 比例 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承担相应责 任 19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 归责 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过失: 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 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未纳入刑法的属于过 失, 这类事故属于民事侵权;按刑事的须有法律依据;学校也有发 生故意伤害的可能) 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 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20 (三)法律依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 :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下学生及 幼儿园儿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2020年 7月 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未纳入刑法规定 情形的属民事侵权,需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 ( 体罚造成的伤害不同 ) 教育机构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伤害事故 适用的是“ 过错推定 ”原则,即学校如果 不能证 明 自己没过错即为有过错,就需承担法律责任 《 侵权责任法 》 特别加重了教育机构对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 的保护责任。 21 2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18周岁)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上及高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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