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景五合同法实务内容摘要:
家公司同时向 A公司提出承包工程, A公司准备由三家公司共同承包该工程,在签定合同之间,传出该市 B房地产公司也开发另一个小区, B公司派人与甲公司进行磋商,但条件是甲必须从 A公司的工程合同中退出,甲表示同意。 乙、丙两家建筑公司与 A公司签定了合同。 但随后 B公司找出各种理由拒绝与甲公司签定合同。 甲公司调查发现, B公司根本没有开发项目,是乙公司为了多分得与A公司合同份额而找 B公司与甲公司磋商。 问:甲公司能否起诉 B公司,可以要求 B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学习子情境三 做有效工作 —— 让合同产生法定效力 【情境引例】 明明调味品公司是佳佳便利超市的供货商,明明公司管理混乱,产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但由于它提供的合作条件最为优惠,所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长期买卖合同,由明明公司每月向佳佳超市提供鲜明牌酱油,合同期限为五年。 一年后,有关部门组织的商品质量检查越来越严格,佳佳超市感到鲜明牌酱油存在被查处的可能,遂停止进货,并通知明明公司要求终止合同,遭到明明公司的拒绝,理由是签订合同时佳佳就认可了这种酱油的质量,并且已销售一年多均无异议;合同期限是五年,提前停止进货是违约行为,应立即恢复合同履行,并赔偿损失。 经查,鲜明酱油是质量不合格产品。 这个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佳佳超市明知明明公司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仍与它签订买卖合同,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双方所签合同由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无效合同不应当履行,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以收缴。 本情景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效力概述; 二、合同生效要件; 三、无效合同; 四、可撤消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六、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状况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效力的具体表现为: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第三人负有不得侵犯合同的义务(除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外)。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根据 《 合同法 》 规定,合同生效要件有: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 相应 的民事行为能力; (注意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和可能的;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限制 合同一般具备生效要件,合同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特殊合同,除了一般要件外,还应该具备特殊要件,合同才具有效力。 附条件合同。 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将条件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 主要有: 附生效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 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将期限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依据。 主要有: 附生效期限合同和附终止期限合同。 注意: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 三、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中无效条款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根据 《 合同法 》 第 17条规定,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 《 合同法 》 第 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事实,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 1)有欺诈的故意; ( 2)有欺诈的行为; ( 3)被欺诈方产生错误认识; ( 4)被欺诈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的加害行为或正在实施的加害行为相强迫,使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胁迫主要针对当事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财产等。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 ( 1)有胁迫的故意; ( 2)有胁迫的行为; ( 3)被胁迫人因胁迫发生恐惧; ( 4)被胁迫人因恐惧产生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具体有: ( 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帮助犯罪等; (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婚姻关系的违约金等; (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以同居转移财产; ( 4)违反人权或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人身抵押等; ( 5)射悻行为,如赌博等。 (三)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 约定 的免除或限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民事责任的条款。 “ 约定 ” 是合同 “ 自由原则 ” 的体现, “ 免责条款无效 ” 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根据 《 合同法 》 第 53条规定,除有无效合同情形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 四、可撤消合同 (一)可撤消合同的概念 可撤消合同,是指违反了自愿原则,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是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特征有: 可撤消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对可撤消合同的撤消,是由撤消权人行使撤消权来实现的; 可撤消合同在被撤消前合同仍然有效。 可撤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 可撤消合同是相对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合同; 可撤消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自始无效,但二者财产后果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可撤消合同只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无效合同除了上述两种外,还有追缴财产; 对可撤消合同,撤消权人必须在规定的一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限,撤消权终止,而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没有期限限制。 (二)合同可撤消的原因 重大误解。 误解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 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欺诈、胁迫。 注意:因此原因而订立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如果没有,则是可撤消。 乘人之危。 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紧迫需要或危难处境,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错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撤销请求权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四)撤销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五)撤销权的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案例 】 甲、乙企业于 4月 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 4月 10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 4月 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 4月 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1)该合同在 4月 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2)该合同在 4月 30日被撤销后,自 4月 1日起无效。 【 例题 多选题 】 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 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 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 答案 】 ACD 【 解析 】 ( 1)选项 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选项 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 3)选项 C: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4)选项D: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 五、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必须经补正后方可生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 ,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消合同,在撤消前,有效,撤消后,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权人的意思表示确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解释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 解释 】 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 2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 解释 1】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代理行为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 解释 2】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 例题 单选题 】 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 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 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 答案 】 A 【 解析。学习情景五合同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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