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内容摘要:

来,一些国际组织着手制定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推动国际贸易法律的统一,这一活动被称为国际贸易统一法运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是这一运动的产物。  1966年,第 21届联合国大会根据匈牙利代表的提案,通过关于加强国际贸易法的决议,并决定成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这一组织以“ 促进国际贸易法律的逐步协调和统一 ” 为宗旨。 该委员会于 1978年完成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决定将 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公约,即 《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 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 合并为一个公约,定名为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 该公约于 1980年 4月 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我国于 1986年 12月 11日向联合国交存批准文书。 根据该公约第 99条规定,该公约于 1988年 1月 1日起对我国与意大利、美国等 11个国家生效。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概述  适用范围 1. 适用的合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①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②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排除适用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 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 电力的销售; ⑦ 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概述  未涉及的问题 1. 合同的有效性 2. 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 3. 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 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公约 2. 在选择适用公约时,也可以改变公约的内容 3. 当事人之间的惯例与公约不一致,适用惯例  公约的解释 1. 考虑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概述  我国政府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时声明对 《 合同公约 》 作出两项保留; 1. 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 我国声明不受 《 合同公约 》 第 1条第 1款( b)项的约束。 据此,对我国企业来说, 《 合同公约 》 仅适用于营业地在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合同。 但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自愿明示选择 《 合同公约 》 作为合同准据法的除外。 2. 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对 《 合同公约 》 第 11条,第 29条及有关规定提出保留。 据此,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 《 合同公约 》 第 13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 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也称发价或发盘。 构成要件: ①缔约合同的建议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 ③要约须表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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