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内容摘要:

享受优惠政策。 二、固定资产范围 • 此次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房屋、建筑物;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 • 享受政策的固定资产只能是 购进的或自行建造的 ,不包括其他形式进入的固定资产 —— 发生现金流的 三、新购进和持有的理解 • “ 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 2020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应以建造工程竣工结算或投入使用,并在会计上已作固定资产处理的时间点为准。 • “持有”,既包括 2020年 1月 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 2020年 1月 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 —— 相当于定一标准, 5000元以下可以不作固定资产。 注意: 对原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指该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 四、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 以享受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加速折旧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为标准。 —— 享受六大行业、专门用于研发、 5000元以下优惠后。 五、研发活动 (仪器设备)的 口径 • 享受加速折旧的口径: ——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 〔 2020〕116号)或 《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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