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香校园的图书编目内容摘要:

d. 写作材料来源及根据。 责任者著录规则 ⒈ 责任者的时代或国别。 例如: 苏轼选集/(宋)苏轼著;王水照选注 2、个人、团体及会议名称,例如: 少年儿童作文选/中国少年报编 3、责任者著作方式一般依原书著录: 著:用于创作性文字,即根据自己的见解撰写的著作,包括: “ 撰 ” 、“ 写 ” 、 “ 创作 ” 、 “ 述 ” 、 “ 编剧 ” 等。 编著:用于除自己撰写的文字外,另有整理他人著作材料。 包括: “ 编写 ” 、 “ 编篡 ” 等。 辑、编、编辑:用于将零散资料或单篇著作汇编成书。 仅编排次序而不涉及整理内容的称 “ 辑 ” ;对内容加以编整的称 “ 编 ” 或 “ 编辑 ”。 包括:“ 整理 ” 、 “ 编定 ” 、 “ 编订 ” 、 “ 选辑 ” 、 “ 辑录 ” 等。 改编:用于根据某种著作的材料,将其内容或体裁予以改写。 缩写:用于根据某种著作的材料,加以简缩,而不失其原著面貌。 执笔:用于集体创作中,负责整理的个人。 报告:用于各级党政领导的工作报告或科研、生产人员的学术报告及其它形式的报告。 讲(口述)、记:前者用于主讲或口述人;后者指经记录人整理,而尚未涉及内容编整。 搜集、整理:用于民间传记、故事、歌谣、民歌的搜集、整理。 译:用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或由古汉语译成现代汉语。 节译:用于一书全部或部分节缩译出。 编译:用于包括编和译两种著作方式,包括 “ 译述 ” 等。 编解:用于对教科书的习题解答。 注:用于对内容或文字的注解,包括: “ 注解 ” 、 “ 注释 ” 、 “ 笺释 ” 、 “ 释 ” 等。 句读、标点:用于对古籍的整理断句、标点。 补编、补遗、续编:用于继续前著作,加以续补。 制定、提出:用于经政府权力机关公布施行的 “ 法令 ” 、 “ 规章 ” 或机关团体公布施行的 “ 规程 ” 、 “ 条例 ” 等。 通过、批准:用于标准、规程经审定实施。 作:用于美术、摄影以及工艺美术作品等。 作曲、作词:用于音乐、曲谱创作。 绘:用于以图画为主的著作。 书:用于书法、法贴。 篆刻、治印:用于印章等。 移植:用于戏曲等。 4.当责任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一般按书名页所载顺序著录。 在第一责任者之前用 “ / ” 标识;相同著作方式的责任者之间用 “ , ”标识;不同著作方式的责任者之间用 “ ; ” 标识。 5.著录各种著作方式的责任者,一般不超过四种。 对图书的校阅者、监修者、收藏者等,可著录于附注项,或省略不著录。 对同一著作方式的责任者,只著录三个,超过三个时,则只著录第一个,其后加 “ 等 ” 字。 例如:有声儿童英语⑵/李中行,倪以铭编著;孙嵩元,董亮配图 经过注释、修订、改编的著作,先著录原著者,再著录其他责任者。 但改编文艺作品,体裁有所改变时,则以改编者为第一责任者,并将原著者著录于附注项。 秋瑾传: 〔 电影文学剧本 〕 /柯灵改编 附注项注明: “ 根据夏衍的同名话剧改编。 ” 7.一般翻译的著作,先著录原著者,后著录译者。 当原著者无从查考时,可以译者为第一责任者;编译或辑译的著作,以编译者为第一责任者;经过转译的著作,则只著录原著者和汉语文译者,其它文字的译者,可著录于附注项。 8.歌曲先著录作词者,后著录作曲者。 例如: 义勇军进行曲/田汉词;聂耳曲 9.一至两个著者的汇编本,先著录原著者,再著录汇编者。 三个以上著者的汇编本,以汇编者、选编者为第一责任者;如无汇编者、选编者时,则著录其中以某一篇名为书名的著者,后加 “ 等 ” 字;如书名并非其中的一篇名,则著录第一篇的著者,后加 “ 等 ” 字。 10.多卷集有整套的主编者,又有分卷(册)图书的著者,先著录主 编者,再著录该卷(册)的著者。 例如: 《 统计学 》 辅导 第一册/曾毓候主编;吕月瑞等编 11.丛书如采取分散著录时,丛书的编辑者著录于丛书项的丛书名之 后。 12.法律、标准、规章、条例等,一般以编者、制定者或提出者为著者,其审查者、批准者著录于附注项。 但无编者或制定者、提出者时, 则以审查者、批准者为责任者。 13.机关团体集体编写的著作,一般以机关团体名称为著者,但在机 关团体名称下有个人著者姓名时,以个人姓名为著者。 14.责任者名称一般依原题著录。 如原责任者使用各种别名,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或符号,妇女使用丈夫姓氏,外国责任者译名不同,责任者属于传说,责任者名称不全或确系错误的,应将考证所得著录于附注项。 15.外国个人责任者,按原译汉语文著录,如有原文,著录于译名之后,并加 “ () ” ,其顺序应与汉语文一致,如与我国姓名表达方式不同(即姓在后,名在前)时,则先著录姓氏原文,再著录名字的缩写。 例如: /(美)爱因斯坦( Einstein,A)著 16.僧人的著作,一般按原题的法名著录,名前所冠的 “ 释 ” 字,需加 “ () ”。 例如: /(唐释)玄奘 17.责任者姓名前后记载有出身、籍贯、职位、学位、头衔等,均不著录。 18.书名页责任者名称不全,可从图书的其它部分补充。 没有责任者,可省略。 但经考证而得,要加 “ 〔〕 ”,并在附注项说明。 原题 “ 集体创作 ”或 “ 佚名 ” 仍照录;若责任者题为 “ 本社编辑 ”时,以该出版社为责任者。 版本项著录规则 1.除初版外的各个版次均照录,可省略 “ 第 ” 字,简称 “ x版 ”。 例如: . — 2版 2. “ 修订 ” 、 “ 增订 ” 等说明版本改变过程的文字,在图书中同时出现,需将属于补充解释版次的文字,置于 “ () ” 内。 例如: . — 3版(修订本) 3.凡新1版图书,内容有所增删,需在其后加“ () ” 注明。 例如: . — 新1版(增订本) 4.凡说明著作内容特点的文字,如: “ 通俗本 ” 、“ 节本 ” 、 “ 农村版 ” 、 “ 少年版 ” 等,不属于版本形式,可作为说明书名文字处理。 5.其它版本形式,主要是指制版的类型或印刷、复制的方法。 除常见的铅印、胶印外,其余制版类型均应照录。 例如: . — 手抄本 6.如图书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版类型,可同时著录。 例如: . — 影印与晒印 7.古籍影印本,除著录 “ 影印本 ” 外,还需在附注项注明其影印根据。 8. 与本版有关的责任者 与本版有关的责任者,是指被著录图书版本(2版以上)的审定者、编辑者、插图者、作序者等,参与该版创作的责任者。 著录时不宜超过四个,其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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