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的概念内容摘要:

% 其他个人 不动产(不含住房) 简易计税方式 5% 其他个人 住房 简易计税方式 % 第四部分 预缴税款及纳税地点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 (一)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 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向 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 国税 机关预缴税款,向 机构所在地 主管 国税 机关申报纳税。 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填写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及附列资料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及附列资料。 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同在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 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同在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我市暂定为不预缴) (二)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 机构所在地 主管 国税 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直接向 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 地税 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类型 纳税地点 不动产位置 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地税机关 不动产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 机构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 其他个人 所有不动产 纳税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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