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合同条例学内容摘要:

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 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的权利  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 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 职工代表的义务 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 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对职工代表的保护 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 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 企业在停产整顿或进入破产程序期间、职工整体或部分待岗等特殊情况下,职工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可继续履行职责。  对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职代会的工作机构的职责 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 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 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 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 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 (六)法律责任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 2020元以上 202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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