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解读内容摘要: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 “三统一 ”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02020年) 》 明确要求“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按照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 规定, 《 规定 》 第八条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厅办公室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晋国土资规”字号编号,未使用“晋国土资规”字号编号的其他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 规定 》 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作了详细规定: (第四条) 《 规定 》 第四条:厅机关处室(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内部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日常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指导等相关工作。 厅办公室根据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审查、文字审核、登记编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 规定 》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征收事项; (五)行政收费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九条) 《 规定 》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按照涉及的业务范围和内容由厅机关处室(部门)和所属单位具体负责起草。 由厅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能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起草机构。 ,要求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第十条) 《 规定 》 第十条: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 《 规定 》 第十一条:起草机构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 3年至 5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 6个月前,原起草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研究,及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需要保留或者修改的,起草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并发布(第十二条)。 《 规定 》 第十二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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