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教学辅导2辅导老师:吴国芳内容摘要:

不属于政治犯罪。 3.引渡的效果 引渡后,请求国应遵守专一原则,因此,①它要按请求引渡的罪行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 ②请求国不得单方面将被请求引渡的人转引给第三国。 (二)庇护 庇护的概念和对象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的保护行为。 庇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为政治犯。 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 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为政治犯罪。 四、难民 这部分内容大家自己看一下即可。 《 国际公法 》 教学辅导 3 辅导老师:吴国芳 《 国际公法 》 教学辅导( 3) 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 一、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文件 本章重点讲两个问题: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和人权保护措施及监督机制。 二、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 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对象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一)个人人权 个人人权主要有: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 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 (二)集体人权 集体人权包括:①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 这主要是要求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 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征。 三、人权保护措施和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 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它的权力去侵犯人权,而且要积极地去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现。 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 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 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 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法律方法进行解决。 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本章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外交关系法,另一部分是领事关系法。 我分别扼要讲解。 一、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的内容被集中编纂于 1961年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中。 该公约对使馆制度、外交特权与豁免及其他有关外交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也是外交关系法的基本内容,因此对这些问题重点讲解。 (一)外交关系法和外交机关 (二)使馆制度 1.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 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 它有三个等级:大使、公使和代办。 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 与每个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 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其同意。 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2.使馆的职务 使馆职务主要有三项:①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 ②谈判,即,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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