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学生手册内容摘要: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 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 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 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 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 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 程中无理取闹, 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 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 ,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 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长春理工大学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热爱学校。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发扬理工精神,维护集体利益和同学团结;培养与学校、教师、同学的深厚感情。 三、服从大局,服务人民。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主人翁意识,甘愿为祖国为人民作奉献。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创造良好学风;追求真理,崇尚科学,树立科学精神;严谨求实,自强不息,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实践,勇于创新,培养探索精神;珍惜时间,持之以恒,努力成就 学业。 五、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六、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不抄袭、剽窃,不作弊;借贷守信,不恶意拖欠;诚信就业,不伪造欺瞒;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七、厚德明礼,发扬美德。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自身修养,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男女交往文明,维护自身形象。 八、尊敬 师长,团结友爱。 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九、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反对铺张,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十、 热爱生活,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长春理工 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 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遵照 依法治校 原则 ,践行 “ 育人为本,崇尚科学 ” 的办学 理念,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 (二) 严重警告 ; (三) 记过 ; (四) 留校察看 ; (五)开除学籍。 第 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三) 违 反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受到处罚且性质恶劣的; (四)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参与、组织非法组织活动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支持、赞助、参加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并参加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明显反动政治 倾向的非法组织的组织、参与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在校园内非指定地点张贴字报、广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在校园内张贴、散发非法的、不健康的、影响安定团结的字报、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在校区内无理取闹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利用停电 、停水、体育比赛或其他突发事件起哄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投掷物品、砸东西、烧东西等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刻 等破坏校园环境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条例者: 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未经批准留宿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凡私自接拉电线和在寝室内存放、使用未经批准的电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校内登记住宿 者 擅自夜不归宿 , 经教育不改 者 , 视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吸烟、使用明火、焚烧物品造成后 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擅自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教学区或学生生活区举行舞会、大声播放音响或进行其他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视情节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校区内课堂、图书馆、宿舍、食堂、会场、舞场、体育场地、浴池等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 九 条 吸食毒品 、参与 制 贩毒 品 或教唆他人吸毒 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 者 ,视情节给予 严重 警告 或 记过处分。 第十 一 条 组织、参与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者 ,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下列处分: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故意破坏学校消防、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设施的,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窃听、窃录、窃照、偷窥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以网络、电子通讯设备、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的;盗用他人账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 )辱骂、恐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参与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勒索、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案值在 1000 元人民币以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 1000 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0 元人民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偷盗、诈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赃及协同作案者,视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有以上行为,但未获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肇事、策划、参与、伪证、提供器械者,除赔偿损失、负责医疗等费用外,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者:。长春理工大学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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